作者: Aaron Wright,Benjamin N. Cardozo 斯坦福大學部法學教授
譯者注:本文篇幅較長,但是譯者已進行語言邏輯的編輯,請讀者朋友們耐心閱讀,
一、DAO 的簡要介紹
區塊鏈不僅僅是關于金錢, 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資產的發明激發了現代技術專家重新構想金融和商業世界的活力。 這些技術人員旨在實現的愿景不僅僅是支付系統和其他金融工具。 基于區塊鏈的大型生態系統和項目預示著未來,在線用戶可以以匿名的方式進行協調和交流,
這種未來的形態正迅速成為焦點,并以稱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或 DAO 為中心。這些 DAO 的運作假設與當今許多傳統法律實體和其他商業協會不同, DAO 不是由董事會或經理運營,而是旨在由民主或高度參與的流程或算法管理。 DAO 不是在一個或少數幾個司法管轄區運營,而是遍布全球,將數千、數萬或數十萬的成員拼接在一起,無論他們的實際位置、背景或信仰如何。 DAO 通常試圖避免書面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手續,成員主要同意使用軟體和代碼規則來遵守和管理他們的事務。
至少與現有的法律實體相比,DAO 具有一定的運營效率,目前被管理超過 5 億美元資產的組織所使用,這表明法律制度應采取措施適應其增長和發展, DAO 能夠快速匯集和部署資金,通常實施低成本和簡化的數字投票計劃,并實施內部控制來保護成員資產,并有助于減少持續監控以檢測欺詐或其他內部人員濫用的需要。
盡管如此,DAO 并非沒有挑戰, DAO 的理想設計仍在探索中,暴露出具有挑戰性的治理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最終會阻礙其成長和發展, DAO 未被正式認可,也不能完全融入現有的商業協會形式,使得 DAO 難以被傳統的商業實體采用,可能會對用戶施加個人風險, 在某些情況下,DAO 中的利益可能難以分類,這在證券法方面引起了監管方面的擔憂。
本文探討了 DAO 的性質,并強調了國家和監管機構可以調整現有法律制度以適應 DAO 的幾個領域, 第二部分概述了 DAO 及其好處,并包括 DAO 的分類法,以幫助了解當前區塊鏈生態系統中出現的不同變化, 第三部分描述了 DAO 當前面臨的挑戰,并概述了技術人員或州官員可以解決這些問題以適應和促進這些原生數字實體的增長的潛在方式。
二、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潛在優勢
從資本實體到算法實體的演變代表了人類核心活動的邏輯延續,幾千年來,出現了一些組織來協調經濟和社會互動,以應對當時新的商業挑戰,例如,羅馬人設計了各種各樣的商業實體,例如 societas peculium 和 societas publicanorum,使各方能夠從事一系列商業活動,并通過實現利潤分享和有限責任來履行國家合同。在中世紀,義大利人開創了有限合伙制的早期版本,以資助海上貿易。 1600 年代,隨著歐洲開始超越國界并在更加全球化的基礎上運營,探索時代使英格蘭和荷蘭的股份公司煥發生機。美國的工業時代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現代公司推動的,從 1811 年開始,紐約允許私人團體在沒有廣泛批準程式的情況下組建自己的公司結構。最近,1970 年代后期動蕩的能源市場使有限責任公司煥發生機,當主要大陸生產商與中東石油供應相關的問題苦苦掙扎時,各方能夠探索國際石油和天然氣機會。
隨著我們的世界變得越來越數字化,技術人員繼續尋求通過使用區塊鏈技術和相關的智能合約來構建并最終自動化團隊決策、資本形成和資本部署的關鍵方面來發展社會協調, 這些被稱為 DAO 的數字原生組織抱有希望,至少在其創建者眼中,希望成為互聯網時代的主要組織結構。
1. DAO的概述
DAO 被視為解決當今軟體開發人員面臨的棘手問題的一種方式,即如何管理設計上涉及高度自治軟體的開源技術, 這些問題首先出現在區塊鏈生態系統中,但作為開源技術 隨著自動化軟體越來越多地滲透到我們日常生活的背景中,DAO 的使用可能會從區塊鏈開發人員的唯一領域擴展到一系列行業,
DAO 的界限仍在不斷發展,但就目前的形式而言,DAO 依靠區塊鏈、自主智能合約和數字資產來支持在互聯網上本地運營并具有從誕生之日起就具備全球擴展能力的組織。 區塊鏈作為支持這些組織的基礎支柱,新技術作為協調的中心點,以促進經濟交易和社會互動, 希望 DAO 通過完全數字化、易于加入和覆蓋全球來建立和改進現有的法律實體,
DAO 依靠智能合約作為管理用戶交易的主要粘合劑。 智能合約定義了結構化和促進組織運作的防篡改規則, 由于這些特征,DAO 部分不同于當今現有的企業和公司,后者依靠成文法和通常的書面文件來定義組織的界限,
對于目前許多 DAO 來說,成員的目標是讓智能合約代碼規則至高無上。 加入 DAO 的各方在實質上同意不僅要遵守法治,還要遵守代碼規則。該代碼形成了一個難以更改的規則的凝聚力網路,這些規則建立了任何與之交互的標準和程式,
憑借這些功能,區塊鏈技術可以創建組織,在這些組織中,成員以點對點的方式進行協作——如果需要,還可以交易價值——而無需依賴中心化實體或中介。 受開源協作模型的啟發,DAO 通過基于區塊鏈的協議和基于代碼的系統將人們聯系在一起,專注于實現共同的社會或經濟使命。 DAO 擴展了 Yochai Benkler 提出的基于公共的對等生產系統, 它們是“分散、協作和非專有”的組織結構,“基于在分布廣泛、聯系松散的個人之間共享資源和產出,這些個人相互合作,而不依賴于市場信號或管理命令。”
在最基本的層面上,DAO 依靠智能合約授予人們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指導組織資產的能力, DAO 中的成員賦予參與者特定的權利, 一些 DAO 賦予成員獲取組織部分利潤或虧損的權利。 其他 DAO 為其成員提供訪問、管理或轉移組織控制的資源或服務的權利, 用戶的權力還可以與特定特權相關聯,比如為用戶提供參與組織決策過程的機會。
DAO 往往在幾個關鍵方面不同于現有的組織結構。 首先,DAO 通常缺乏正式的管理者,并且 DAO 成員之間的隱含關系(對于許多 DAO 而言)不是受托人的關系,而是成員處于平等地位,至少在加入和獲取相關資訊的可用性方面與 DAO 的運作方式有關。 其次,DAO 成員資格并不一定會持續很長時間,并且可能被證明是短暫的。 由于缺乏興趣、更好的機會或其他原因,成員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加入,參與組織,或退出 DAO。
DAO 中的治理通常以較少層次的方式實現,并且通常更依賴于群體共識, 這些新組織不一定依賴董事會或首席執行官; 相反,越來越多的 DAO 由分布式共識管理——使用智能合約來聚合成員的投票或偏好(即參與式 DAO), 第二類全新的 DAO 旨在本質上完全的算法化,用底層智能合約完全決定了 DAO(即算法 DAO)的全部功能。 DAO 的生態系統如下圖所示:
上述新興的 DAO 結構代表了區塊鏈開發人員和愛好者部署的兩種不同的組織設計,算法 DAO 完全依賴軟體來構建和協調社會互動,就像比特幣、以太坊和其他基于區塊鏈的分散協議一樣。探索管理涉及在以太坊區塊鏈上運行的智能合約的開源技術,
后一種形式的參與式 DAO 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旦部署到區塊鏈上,智能合約就其性質而言很難修改和更改,它們具有防篡改功能,可以設計為自主的,這會帶來監管挑戰,并使軟體用戶在出現錯誤、問題或監管問題時難以修改智能合約,
參與式 DAO 有助于減輕更多自主智能合約帶來的一些不利因素。通過依賴 DAO,基于智能合約的協議的初始開發人員可以將正在進行的決策轉移給軟體的不同用戶和支持者群體。這些 DAO 的成員通常有權設置底層智能合約所需的參數,也有能力更新智能合約本身,治理決策通過由分發給智能合約用戶以及智能合約的初始開發人員以及有時這些開發人員的投資者的“代幣”衡量的投票進行,
這些參與式 DAO 指向未來,開源技術由其用戶或其他治理代幣持有者管理,他們可能致力于確保基于智能合約的底層技術的持續發展,這些治理代幣可能會通過防止智能合約開發人員采取違背智能合約用戶的行為來幫助控制他們。同時,治理代幣的持有者可以采取準備行動來應對監管要求(如果出現)或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出現的復雜技術或組織問題。
2. DAO 的感知優勢
DAO 的早期例子表明,至少與現有的合法組織結構相比,DAO 可能具有運營優勢的幾個領域。 DAO 參與者向 DAO 貢獻數字資產,并作為成員加入,只需在他們的行動電話或基于瀏覽器的區塊鏈錢包上點擊幾下。使用區塊鏈技術,資產的移動會在幾秒鐘內發生(并且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甚至在幾分之一秒內發生)。
由于這些特征,DAO 使不同的人群能夠通過互聯網匯集資金,表現出與早期基于區塊鏈的代幣銷售(或首次代幣發行,ICO)相當的能力。從 2016 年末到 2018 年年中,企業家(有時是邪惡的行為者)通過代幣銷售籌集了數十億美元,為開發新的軟體應用程式、網路和平臺籌集資金,這些相同的能力現在通過 DAO 體現出來。 DAO 現在不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力量為單個軟體開發項目提供資金,而是用于匯集資金以從事風險投資類型的投資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活動。
事實上,許多新的 DAO 正在建立在第一個與 DAO 相關的實驗中的經驗基礎上,該實驗被命名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或“DAO”。這種早期的 DAO 結構通過在 2016 年銷售基于區塊鏈的代幣(現在價值數十億美元)籌集了價值超過 1.5 億美元的以太幣。與傳統的風險投資基金一樣,DAO 旨在投資年輕的技術項目。但與傳統的風險投資基金不同的是,DAO 的投資決策由其成員民主管理,而不是由一小群高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盡管由于技術漏洞,DAO 的生命周期很短,但 DAO 已經激勵新一代技術人員重新啟動類似的 DAO 實驗,旨在遵守現有法律和法規。
匯集資本只是 DAO 提供的潛在運營效率之一, DAO 還通過完全遵循算法系統或部署基于區塊鏈的投票方案來簡化群體決策,目前,許多 DAO 正在探索后一種方法,為 DAO 成員實施安全數字投票的機制。 DAO 的參與者簽署基于區塊鏈的交易并記錄在區塊鏈上投票的證據,通過資本貢獻、所有權余額或 DAO 原生代幣的所有權來評估比較投票權重。 通過依靠區塊鏈進行投票,成員可以以密碼方式驗證成員投票的結果,并根據身份是否與用于投票的地址、誰投票以及如何投票相關聯。 DAO 成員的決定對組織的所有成員(甚至可能是公眾)公開進行審計,有助于確保決策程式規則得到遵守,并降低與錯誤計算投票相關的潛在風險,支持當今一些參與式 DAO 的智能合約還提供投票授權,降低基于代理的投票計劃或替代投票結構的成本,從而降低征求成員反饋和意見的成本。
這些能力的影響可能是廣泛的。首先,通過使決策過程更加透明、安全和自主,DAO 有望比現有的法律實體更具響應性,通過在區塊鏈上進行和記錄投票,參與式 DAO 實施了高度透明的投票程式,同時也避免了有爭議的決策、欺詐行為或簡單錯誤的機會,
其次,由于 DAO 固有的數字性質,參與式 DAO 的投票機制更加精簡且成本較低。投票不再需要紙質郵件或安全的電子代理服務,因為它們是通過區塊鏈進行管理的, 因此,基于 DAO 的投票經常持續進行,而不僅僅是在一年中的預定時間,對成員投票的更定期和更精簡的依賴實現了私人訂購的、特定于公司的決策權分配, DAO 成員自己在組織管理中承擔更大的角色,而不是中央管理者,這在經濟上變得可行,因此,成員的意見通常專門指導 DAO 的方向,
第三,依賴于參與性輸入的 DAO 在更廣泛的情況和情況下包含來自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群體的資訊和反饋,事實上,構建這些系統的技術人員通常希望授權大量人員參與與 DAO 相關的決策,旨在消除對一個或多個中央管理者的需求,如果有效,這種方法可能會質疑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將管理權力分配給董事會及其首要地位。
除了希望創建更具響應性的法律實體之外,智能合約還為組織提供了改進對收集或賺取的資產的內部控制的新方法,許多組織仍在努力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以防止資金被挪用或濫用,公司和其他大型實體通常通過在組織內不同方之間分離職責來降低這種風險,以確保沒有人可以單方面轉移或消耗資產,
通過依賴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DAO 似乎減少了自我交易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與傳統組織不同,DAO 是根據智能合約代碼中定義的嚴格規則進行管理的。這使得以更具確定性的方式構建組織成為可能,代碼詳細說明了成員如何同意合作的規則。
舉例來說,DAO 經常在成員之間劃分組織職責,并部署智能合約代碼,禁止任何與 DAO 相關的交易在沒有多方明確批準的情況下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說,區塊鏈的剛性作為問責制的附加層,創建了不受組織控制的組織規則,因此任何內部人員都無法修改、避免或以其他方式妥協,當前依賴參與式投票的 DAO 通常也需要正式投票來確定是否以及何時將資金用于特定目的。 任何單個 DAO 成員或其他個人都沒有單方面轉移資金或欺詐收集資產組織的能力,除非他們是參與決策過程的唯一成員。
其他 DAO 使成員可以控制存入組織的任何資產,越來越多的最近推出的 DAO 為成員提供了智能合約執行機制,只需輕掃一下即可提取其資金,如果一個 DAO 不再服務于給定成員的目的,他們可以收回所有或部分貢獻的資產。這個過程被技術人員稱為“憤怒退出”,為成員提供強大的下行風險保護,并對存入 DAO 的任何資金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成員可以選擇投票為特定目的部署資產,或者如果他們不同意小組的決定,可以撤回這些資產。
通過基于區塊鏈的投票和其他保護成員免受意外損失的機制,依賴智能合約的 DAO 降低了個體成員為自身利益行事的風險。因此,DAO 旨在在組織內培養更大的信任,即使成員不知道或與其他成員存在現有關系,這反過來可能會帶來競爭優勢并產生更多財富。
這些感知到的運營優勢表明,未來組織將更多地依賴私人命令的事前治理機制,而不是事后監控和執行。這種趨勢在傳統治理領域已經開始。股東和公司董事會越來越希望通過章程私下對大公司的治理下達命令,50 大型公開交易的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依賴復雜的運營協議來消除信托責任,取而代之的是管理各種具體規定的詳細規定。情況,例如批準涉及利益沖突的交易。
智能合約為以更具確定性的方式構建組織提供了更多機會,代碼詳細說明了各種組成部分之間合作的事前規則,區塊鏈的剛性充當了一層控制。通過以這種方式促進事前治理的替代,各方將減少對監督和執法的投資,由于各方為自己的利益行事的可能性較小,基于區塊鏈的治理可以減少不確定性并增加組織內的信任。
這些感知到的操作優勢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技術人員對 DAO 的興趣,如果支持 DAO 的軟體像其他軟體一樣發揮作用——正如預期和我們開始看到的那樣——創建這些新型組織的復雜性和成本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嘗試這些新的組織形式,可能會出現各種專門(和經過審查的)智能合約,從而培育出越來越多的 DAO,它們可以協調越來越多的市場和非市場活動。
如果創建和部署 DAO 的成本降低,DAO 可能(至少在理論上)協調越來越多的人的操作。這并不奇怪,正如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很久以前就認識到的那樣,技術進步“如電話和電報,它們往往會降低空間組織的成本,傾向于增加公司規模”,尤其是在“改進管理技術的變革”的情況下,目前主導著我們經濟格局的中心化和等級制組織最終可能讓位于 DAO,主要由松散工作的人組成目的,通過智能合約進行協調。
三、美國法律下的DAO監管問題
為了讓 DAO 被廣泛采用,它們需要克服各種法律挑戰和限制——這最終可能會阻礙它們的主流采用, 這些挑戰的范圍從治理問題和與 DAO 中的利益地位相關的問題,到與缺乏責任限制相關的問題,
1. 分布式治理的風險
傳統上,商業組織的治理是在“董事會”中進行的,根據法律制度規定的規則、組織的治理文件、相關的附帶協議,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組織的交易所的上市標準。證券交易。借助區塊鏈,特別是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組織可以使用代碼實施全部或部分治理規則和程式,實際上是在將存儲在區塊鏈上的一組智能合約中記錄治理。正如 DAO 和其他基于區塊鏈的治理的主流實現所顯示的那樣,有些已經實現了。區塊鏈技術對組織治理的影響不僅限于對現有組織形式的增量改進,有針對性地將區塊鏈技術用于特定功能, DAO 依靠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作為其主要或唯一的治理來源。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基于區塊鏈的治理的出現意義重大。智能合約有望消除阻礙采用和實施各種個性化治理機制的實際障礙。基于智能合約的投票方案可以讓更多的人參與決策,至少與用于收集和驗證選票的更加繁瑣和昂貴的系統相比。智能合約投票協議的可用性可能使一些企業有可能在利益相關者之間采用他們自己的、單獨定制的決策權分配,
即便如此,盡管 DAO 旨在通過依賴智能合約和參與式治理來降低與組織運營和管理相關的技術成本,但這種結構并非沒有挑戰,通過避開像董事會或管理成員這樣的中心化管理者,DAO 仍然必須應對與治理相關的挑戰。而且,鑒于它們還處于起步階段,DAO 的最佳治理結構的形狀和維度還遠未確定,智能合約可能會提供一定的運營效率,但它們并不能消除治理的社會和政治層面。 人類沒有無限的資訊能力,并且表現出對理性的充分理解,這限制了 DAO 成員充分參與的能力在組織的治理結構中。
這些風險在參與式 DAO 中尤為突出,即使智能合約簡化了決策程式,成本仍然潛伏在達成群體共識的簡單任務中,這反過來可能會阻礙參與式 DAO 采取行動的能力,雖然區塊鏈技術可以改善和降低民主進程的成本,但通過分布式共識直接投票可能難以實現,因為它需要人們持續參與并關注組織的活動,對于許多人來說,收集做出明智決策所需的所有資訊可能會證明過于耗時和復雜,從而阻礙了參與,因此出現了一個問題,即 DAO 是否會以與等級更高的組織相同的效率甚至可比的效率運作。持續投票造成的社會摩擦最終可能會阻礙這些組織,限制它們產生社會和經濟收益的能力。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參與式 DAO 已經在嘗試不同類型的投票機制,以鼓勵參與治理相關的決策,例如,一些 DAO 正在根據成員支持給定提案的時間為決策分配更多權重,旨在近似投票“信念”并獎勵 DAO 長期成員的投票,其他方法包括二次投票,根據成員為給定結果支付的意愿來評估群體共識,而不是僅采用多數規則。未來,DAO 甚至可以想象,探索使用預測市場來減少 DAO 相關決策的摩擦,以期遏制潛在的選民冷漠。
由于這些風險,一些技術專家表示更喜歡完全通過算法管理 DAO,這些 DAO 不依賴于持續投票,而是完全依賴底層智能合約代碼來指導社會或經濟互動,雖然表面上很有吸引力,但即使在這里治理決策也沒有完全消除。采用這種方法的 DAO 要求成員同意并遵守底層代碼定義的嚴格規則,因此,參與或不參與 DAO 本身的選擇成為治理決策。
雖然與更算法化的 DAO 交互的簡單性和易用性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仍然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脆弱性并呈現出政治維度。如果構建 DAO 的底層軟體包含錯誤、錯誤或其他漏洞,則向 DAO 成員提供一組有限的選項,他們可以停止參與 DAO,也可以修改 DAO 的軟體并使用修改后的規則設置 DAO 的“分叉”,并希望成員將注意力和潛在資產轉移到 DAO 的新實現上。
對于算法 DAO,決策仍然存在。群體共識不是通過投票產生的;它通過簡單的使用發生,治理決策通常會在危機時期或底層軟體出現問題時冒泡,在這些拐點處,成員必須選擇要支持的軟體。如果 DAO 因不可預見的問題而受到沖擊,DAO 可能會遇到致命問題,使其長期生存脫軌。這些風險尤其存在于成員角色較小的 DAO 中,如果沒有解決問題的明確途徑,較小的 DAO 可能會破裂,并且通過 DAO 為成員積累的任何價值都可能丟失,
2. 責任限制
除了治理問題之外,DAO 缺乏任何正式的法律認可,這給 DAO 成員帶來了潛在的責任,并使成員面臨組織的責任和責任。 DAO 還處于傳統系統之外,限制了這些組織與更傳統的合法企業進行交易的能力。
創建法人實體(無論是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長期好處之一是能夠保護組織所有者的個人資產免受債權人的侵害,默認情況下,DAO 不享受這些好處,因為法律體系默認情況下不承認這些結構是有資格享受有限責任制度的法人實體。
例如,在美國,以盈利為目的而成立的 DAO 可能會被視為“普通合伙企業”,因此如果該組織傷害第三方或無法償還其債權人,則缺乏保護成員資產的能力.如果被定性為普通合伙企業,DAO 可能難以吸引成員,尤其是那些擁有大量資產的成員,大型企業、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受監管的商業實體可能不愿意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支持 DAO,因為擔心成員身份會使其他資產面臨風險,
也許不出所料,州法律已經在努力使傳統商業實體適應 DAO。佛蒙特州立法機構的兩院都通過了對該州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將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將自己指定為“基于區塊鏈的有限責任公司”,該立法特別授權基于區塊鏈的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區塊鏈技術全部或部分地提供治理”,換句話說,它特別授權創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用“區塊鏈技術”代替傳統的治理工具,有人可能會爭辯說,這種立法至多澄清了已經被允許的事物的狀態——可以說,目前現有的責任有限公司法規中沒有任何內容會禁止基于代碼的運營協議,即便如此,立法對基于區塊鏈的治理的認可確實賦予了它一些合法性,并為那些依賴基于區塊鏈的治理來獲取法人資格和有限責任的好處提供了一條清晰的途徑,隨著基于區塊鏈的企業變得更加主流,創建有限責任和法人的路徑對企業家和投資者來說將變得更加重要。
這種方法得到美國法律的廣泛支持。在顯著的程度上,美國商法反映了一種有利的方法,為各方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組織他們的商業事務提供了很大的空間,管理公司和其他商業協會的有效法規主要由“默認”條款組成——僅當各方未能“選擇退出”并執行其他規則時才適用的規則,強制性規則雖然并非聞所未聞,但并非美國商法的規范。通過仔細構建或選擇不同的實體,通常可以避免少數強制性規則,
盡管這種授權方法在美國公司法中占據主導地位數十年,但情況并非總是如此。美國商法的歷史上充斥著已被刪除或放棄的強制性規則的殘余,部分原因是 1880 年代后期出現的公司章程的管轄權競爭,新澤西州最初通過提供基本授權的法規主導了這個市場,但在 1913 年修改其公司法規以包括各種新限制后失去了地位,包括禁止在該州內成立額外的控股公司,特拉華州反映了新澤西州的公司法,并通過拒絕采用這些限制來取代新澤西州作為合并的“地方”。從那時起,特拉華州和懷俄明州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很大程度上實施了一種有利的方法——這既是因為特拉華州成功吸引了大量實體成立,也因為它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立法產生了影響。
賦能方法不僅在實踐中得到實施;它得到了有影響力的學者和評論家流派的支持,通過公司強大且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理論,這些契約主義學者和評論家認為,公司和其他法律實體本質上是契約性的,只不過是“一套在構成公司的各種投入之間建立權利和義務的隱性和顯性契約”。對于合同方而言,規定商業實體的組建和治理的法規只是形式合同,允許組織者采用“現成的”合同條款,從而節省談判和起草完全定制合同所涉及的成本。
然而,合同方法不僅僅是描述性的,它告知“現成”合同的內容以及各方應該能夠偏離合同的程度。由于國家提供的現成合同主要用作降低交易成本的工具,因此契約者認為它們應該主要由“多數派”默認規則組成,這些規則反映了大多數消息靈通人士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條款一般選擇,”或者,正如 Easterbrook 和 Fischel 在他們對公司合同觀點的規范處理中所說的那樣,“人們本來可以談判的條款,是為每個意外事件進行公平談判的成本足夠低。”此外,因為這些法規是組成的在大多數但不一定是所有當事方都需要的規則中,偏好不同條款的當事方應該能夠在沒有第三方影響或市場失靈的情況下采用這些規則。在法律和經濟學的術語中,強制性條款可能效率低下,因此應允許各方提供自己的治理規則來代替相關法規中規定的規則。
商業協會的支持私人訂購的觀點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在非公司商業實體領域,如有限責任公司。盡管這些實體長期以來被認為在設計治理結構方面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但特拉華州立法機構于 2004 年修改了其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法規,包括明確說明該州支持合同自由的政策的條款,并明確允許 通過這項立法,特拉華州立法機關明確表示強烈偏愛私人訂購。
DAO 在概念上與美國公司法的總體目標保持一致,以支持私人訂購,通過消除阻礙實施特定治理機制的許多實際障礙,基于 DAO 的治理為公司提供了更好地將其治理需求與其所采用的安排相匹配的潛力,無論它們是在一個傳統的關聯形式或一個完全算法的實體,
從純粹的契約主義角度來看,這可能會對傳統商業協會的持續有用性產生影響,畢竟,在契約論者看來,它們只是現成的合同。如果基于區塊鏈的治理可以消除更廣泛的私人訂購的實際障礙或降低其成本,也許公司將不需要依賴提供給他們的現成合同。正如 The DAO 和其他基于代幣的企業所表明的那樣,這不僅僅是猜測。某些類型企業的組織者似乎已經覺得沒有必要組織一個正式的法人實體,
基于區塊鏈的治理最終可以減少(甚至可能取代)對傳統商業實體作為治理工具的依賴。
然而,只關注區塊鏈破壞傳統內部治理的潛力,忽略了商業實體形成的其他原因,當然,利用現成的治理安排帶來的各種好處是組建實體的一個原因,然而,正如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和單一股東公司所證明的那樣,這不是唯一的原因。即使在不需要治理規則的情況下,實體的形成也是確保有限責任、分割資產和享受獨立法人的便利(例如,能夠以實體的名義提起訴訟)的一種方式。即使基于區塊鏈的治理減少了為治理目的而形成商業實體的需要,它也不能排除實體形成的其他原因,特別是明確的有限責任和法人人格的便利,為了讓基于區塊鏈的治理成為主流,參與者將需要一條明確的有限責任路徑。合同對手將希望確定他們與誰和什么進行交易,以及哪些資產可用于履行合同義務,從政策的角度來看,重要的問題似乎是立法者應該在多大程度上適應基于區塊鏈的治理替代法律認可的有限責任實體中的傳統治理,
這些將基于區塊鏈的治理與傳統商業實體相結合的早期努力引發了許多進一步的問題,傳統治理結合了各種機制,用于填補“合同”中的“空白”。信托責任可能是傳統公司法中最著名的填補空白,在契約觀下,受信義務是處理完全契約不可能性的務實方式。信托義務不是在所有情況下事前指定受托人的義務,而是提供事后執行的一般原則,當法律決策者被要求確定特定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司董事的忠誠義務時,他們既提供了又適用了一個合同條款,在商業協會的背景下,圍繞私人訂購的大部分爭論都集中在這些強制性填空器應在多大程度上進行修改或消除,如上所述,在無關聯的商業協會的背景下,私人訂購的倡導者在這場辯論中大獲全勝,并且在逐步放寬公司信托義務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但即使對于合同自由至上的非關聯實體,強制性的填補空白——誠信和公平交易的義務——仍然存在,
填補空白機制的持續作用是 DAO 提出的問題之一,因為組成和參與 DAO 的各方目前通過基于代碼的機制來安排他們的事務,如果不在某種程度上依賴開放式標準和填補空缺,可能根本無法提供 DAO 的整個治理方案不符合 DAO 的意圖和結構,或者通過用傳統的自然語言合約補充基于智能合約的規則來補充基于代碼的規定。
雖然將更傳統的法律文件納入 DAO 的創建和管理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也帶來了一些缺點。首先,使用法律文本來適應或描述智能合約的基礎機制,為潛在的歧義或關于 DAO 的基礎智能合約實際運作方式的錯誤翻譯創造了空間, 這種錯誤為成員和成員之間的爭議創造了更多機會。強制法院可能負責管理與 DAO 相關的爭議,以解決與評估運營協議中的代碼或自然語言條款是否應具有最高裁決權相關的難題。其次,法律協議增加了創建和建立 DAO 的成本,這削弱了使用區塊鏈技術和相關智能合約創建、設置和管理 DAO 所帶來的潛在效率。 DAO 的成員打算使用智能合約作為主要手段私下訂購他們的事務,并且通常打算建立實體,以“現成”的方式改變當前提供的一些默認規則,需要聘請律師或其他法律服務來協助制定符合 DAO 成員意圖的協議,這違背了這一目的,并阻礙了他們私下安排事務的能力,
3. 在 DAO 中代表利益
DAO 的其他挑戰源于它們將這些組織中的利益表示為代幣的能力, DAO 通過使用低成本和全球可訪問的智能合約為私人訂購提供了一個實驗室,這些智能合約不是在中央服務器上運行,而是由托管包含智能合約的代碼的網路執行,在 DAO 的情況下,可以將智能合約組合起來形成一個編碼關系網路,這些關系共同提供了管理組織的規則,
與 DAO 的參與或從屬關系通常通過基于區塊鏈的“Token”與管理該組織的智能合約相結合來證明。個人可以購買代幣,也可以將其作為其他貢獻(例如計算能力)的獎勵。通過智能合約,代幣可以與對其持有者有利的特定權利相關聯,例如獲得組織收入的一部分的權利或使用組織提供的網路、軟體或其他服務的權利, DAO 代幣也越來越多地旨在為其持有人提供以下權利:
通過投票來管理底層軟體,
通常,當公司從公眾那里籌集資金時,它們會發行采用幾種熟悉形式之一的證券——例如普通股、優先股、債券或可轉換債券——這些債券被很好地理解為債務、股權或兩者的混合,然而,通過使用智能合約和基于區塊鏈的代幣,企業有能力向公眾出售以新穎方式結合權利的代幣。經濟權、參與權、治理權和效用權都可以與代幣相關聯,然后以類似于傳統首次公開募股的方式向公眾出售,其他 DAO 代幣可以分發給平臺的用戶,只為成員提供不受盈利潛力限制的有限權利。
近年來 ICO 的爆炸式增長證明了基于區塊鏈的企業通過銷售這些代幣籌集大量資金的能力,但從監管的角度來看,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性。這些代幣是否都是證券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SEC 的一位前任主席表示,在他看來,很多都是。此外,即使這些代幣是證券,它們出于監管目的的分類也是不確定的,例如,代幣可以通過賦予持有者使用特定平臺或網路的權利,并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售產生經濟收益的可能性來暗示與投資和消費相關的利益。
由于各種原因,這可能很重要,例如,考慮 1934 年《證券法》第 12(g) 條及其對基于區塊鏈的代幣的應用,根據第 12(g) 條,如果一家公司擁有超過 1,000 萬美元的資產和由 2,000 人或 500非認可投資者,
基于區塊鏈的商業企業可以輕松地積累超過 1000 萬美元的資產這一事實已經變得顯而易見,因為大多數代幣在出售后立即由眾多購買者(當然超過 500 名非認可投資者)持有對公眾。如果基于區塊鏈的企業出售構成股權證券的數字代幣,第 12(g) 條可能要求在企業生命周期的早期階段進行注冊。當然,如果一個基于區塊鏈的企業出售簡單數字化的傳統證券,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但是,當這些企業發行非傳統利益(例如,僅提供通過使用獲得的治理的數字代幣)時,首先不清楚它們是證券,如果是,也不清楚它們是股權證券。如果有的話,這種類型的利息似乎更像是債務或商品而不是股權,但它并不完美。
事實上,DAO 擁有與治理相關的代幣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也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將這些資產定性為證券或債務,對公司的親私人訂購、合同觀點的最明顯反對之一(至少對于擁有多元化和分散投資者基礎的公司,如上市公司)是這樣一個事實,即治理條款是在純粹的接受或放棄的基礎上,沒有談判,或者在大多數股東的情況下,沒有對其內容或操作的任何有意義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的脆弱性是支持旨在保護投資者免受片面條款施加的強制性條款的長期論據。或許不出所料,契約者的答案在于市場,尤其是市場對治理條款進行定價的能力。用 Easterbrook 和 Fischel 的話來說,“[a] 公司治理中的所有條款都是契約性的,因為它們在利益相關方之間的交易中完全定價,然后對它們進行測試以獲得所需的性能;選擇錯誤條款的公司將在與其他爭奪資本的公司的競爭中失敗,他們可能不被“談判”并不重要, . . . 。”換句話說,資本市場的資訊效率意味著投資者得到他們所支付的,同時也防止強加不公平或片面的條款,因為這些條款將被計入公司的資本成本,根據這種契約論,強制性條款僅適用于私人訂購帶來負外部性或“公司選擇的條款既未定價又系統性反常”的情況。當然,Easterbrook 和 Fischel 夸大了一些事情——有大量的經驗證據表明市場并不總是完全定價治理條款,相反,市場顯示出不同程度的資訊效率,它們以不同的速度和不同的程度吸收新資訊,但其基本思想——證券的價格是表現(受治理影響)的指標,并且沒有更好的指標可用——在圍繞合同的辯論中一直很突出,解釋各種當前治理實踐的自由和理論,
在 DAO 的背景下,治理代幣為市場創造了一種對治理條款進行定價的方式,因此,在傳統契約主義立場下,私人訂購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市場的資訊效率是資訊成本的函數——當資訊成本高時,市場可能效率較低。當資訊易于獲取和處理時,市場的資訊效率可能會更高,當然,對于簡單地“代幣化”的傳統證券,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市場將能夠為條款定價,前提是有一種方法可以將反映這些治理條款的代碼“翻譯”成市場參與者可以理解的格式,并用于告知他們的購買決策。與模擬同行相比,這里的資訊成本應該相對較低,前提是購買者能夠相信基于區塊鏈的治理是傳統治理條款的準確反映,這些條款只是從運營協議、公司注冊證書和其他治理條款中轉移過來的,文檔到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
然而,對于屬于“安全”定義范圍內的非傳統安排,鑒于市場參與者更難以確定代碼的含義以及新的私人行為,資訊成本有可能顯著提高。訂購機制應該受到重視,由于這些工具與模擬資產不直接相關,購買者將無法依賴先前積累的經驗和資訊,并將被迫確定代碼的含義和其對定價的重要性,隨著資訊成本的提高,市場資訊效率的問題也隨之而來,這就引發了與私人訂購實際合適程度有關的進一步問題。
現在就數字代幣市場的資訊效率得出任何結論顯然還為時過早,然而,考慮到資訊成本、市場效率和私人訂購之間的關系,考慮采取措施澄清這些代幣的性質可能是合適的,因為它們與 DAO 相關。
四、總結
區塊鏈技術的顛覆性潛力掩蓋了該技術的某些用例與現有政策和法律框架一致的事實。正如本文所討論的,DAO 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并且有早期跡象表明基于區塊鏈的治理將對公司的治理方式產生重大影響——無論是通過數字化傳統治理機制還是通過提供全新的組織方式商業企業,盡管如此,使用 DAO 來組織私人事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美國商法對私人秩序的強調,因此,美國企業有一個強有力的論據來適應基于區塊鏈的治理,并探索它們是否能夠適應傳統商業協會的范圍,資產分割、有限責任和其他獨立法人的便利也是形成企業實體的原因,從單一股東公司和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出現的頻率來看,它們似乎是比較強的原因。出于這個原因,希望采用基于區塊鏈的治理系統的企業家和組織者——甚至是高度分散的基于區塊鏈的治理形式——將需要一種方法來確保其企業獨立的合法存在,可以肯定的是,基于區塊鏈的治理的出現和擴展將帶來挑戰,因為它與傳統商法及其核心的組織形式相交,但這不應被誤認為是基于區塊鏈的治理必然是敵對的到該法律體系下的政策,相反,當區塊鏈被視為允許各方私下安排安排的工具時,它與美國商法“授權方法”的一致性就變得顯而易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