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夢龍,黑龍江大學部法學院
來源 | 檢查日報
司法實踐中,區塊鏈技術和可信時間戳技術(文件屬性里的創建、修改、訪問時間,其作用在于為用戶提供一份電子證據,以證明用戶的某些數據的產生時間)的廣泛應用,有利于實現大陸科學立法、準確司法、嚴格執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標。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其中第16條至第18條以單獨列舉的方式對“區塊鏈技術”予以規定,第14條至第20條圍繞與區塊鏈息息相關的電子數據、異步審理等規則作出規定。但從技術基礎看,其并非一種真正意義的“區塊鏈證據”,而是其底層技術可信時間戳在數字時代的法定化驗證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區塊鏈技術尚處于理論和制度的建構中。筆者認為,通過對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關于區塊鏈技術以及時間戳技術相關理論和技術措施的認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廣可信時間戳技術的適用。
時間戳技術構筑了區塊鏈證據“不可篡改”的底層技術,可信時間戳是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根據國際時間戳標準《RFC3161》簽發的,能證明數據電文(各種電子文件和電子數據)在一個時間點是已經存在的、完整的、可驗證的并具備法律效力的電子憑證,其核心服務技術是通過將用戶電子數據的Hash值和權威時間源綁定提供司法待證事實資訊和客觀存證功能,可信時間戳技術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龍湖”案就被法院以“電子數據”證據形式加以采信,而區塊鏈Merkle樹結構下的分布式交互驗證,則需要從案件事實形成階段入手貫穿案件實體與訴訟程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發揮司法區塊鏈多方節點交互驗證所形成的強大的技術證明功能。
目前關于區塊鏈證據的應用停留在“單一記賬”時間戳的初級技術層面,這種對案件事實的記錄功能只發揮了時間戳的功能,僅僅是對案件事實進行簡單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與案件之間的資訊關聯網路,《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6條規定,提出了證據要求——“上鏈前真實”,實際上,“上鏈前真實”這一概念涉及區塊鏈證據是否為獨立的證據門類問題。若承認區塊鏈為電子數據的一類,則“上鏈前真實”指出了區塊鏈在電子數據存證中所發揮的作用。在筆者看來,區塊鏈一類的電子數據,需要與傳統電子數據相區分,無需與傳統物理空間的證據相區分,進而形成物理空間與虛擬空間的雙重空間,適用不同的證明邏輯和理念,具體而言,可分為追求安全記錄的記錄型電子數據與追求數據流通效率的交換型電子數據,并建構技術證明邏輯框架下的“狀態證明”(傳統證明思路)與“存續證明”(數字空間邏輯)的證明理論。
區塊鏈可信數字取證的發展目標是要真正實現分布式結構下的“復式記賬”,與目前“單一記賬”的時間戳不同,“復式記賬”實現了互聯網案件從“個案審結”到“集束追蹤”的跨越,建立起同類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體資訊的關聯與共享,
區塊鏈的法學研究應當兼顧或跨越案件實體與訴訟程式兩大領域,從智能合約的生成機制到可信存證的信任機制,離不開一個動態化、體系化、整體化的觀察視角,孤立地從案件實體或訴訟程式進行司法區塊鏈研究如同管中窺豹,研究結論定會有失偏頗。
區塊鏈技術證明與司法程式證明的差異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結構”與“相對中心化的司法機構”之間的異同,本質上是“去中心化下技術算法自發證明與法律預設的程式證明互動失衡”與“中心化下司法權控制證據的采納與認定權”之間的沖突,《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第17條規定的“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等內容,對以往就電子證據大量實行“轉化式適用”的證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矯正,
區塊鏈證據的監管需要轉變思路,從“資格監管”轉換至“算法監管”,從區塊鏈算法設定的合規性入手,審查區塊鏈是否秉持“技術中立”的證明條件,從而避免區塊鏈證據“公權力信用背書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結構中對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壞,實現區塊鏈可信時間戳架構下的數字取證需要法律人對前沿科技的科學認知與包容心態,我們正處于邁向法律數字文明的輝煌時期,法律理論的變動是必然而又勢不可擋的。面對當今社會生活出現的“傳統證據電子化”與司法實踐出現的“電子證據傳統化”,法律工作者對待科技的態度應當實現由“防御者”到“引導者”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