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了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可以用一句話肯定地回答你,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了,至于為什么呢?請繼續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性質來劃分,如果屬于編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劃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五種類型,是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凡是國家公職人員都要受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約束,犯了過錯,都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必要行政處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判處了有其徒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開除處分以后,事業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過去工齡不再計算。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日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沒有還沒有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是屬于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

對于已經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處有期徒刑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將會被取消。

綜上所述,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到現在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視同繳費年限以外,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如果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實際幾乎沒有繳費年限,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是肯定不會再享退休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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