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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行業觀察》專欄·第 54 篇
作者丨R.Mark Halligan
圖片丨來源于網路
使用“區塊鏈”一詞是大多數律師不理解的流行詞,它經常與諸如“比特幣”之類的東西混淆——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一個化名為中本聰的神秘人物于2009年推出,
區塊鏈和比特幣是不同的,區塊鏈可視為Microsoft Windows等操作系統,“比特幣”可視為可以在區塊鏈上運行的眾多應用程式之一。
將區塊鏈視為一個計算機賬本,它可以記錄資訊并將其轉換為帶有數字時間戳的加密哈希值,稱為“區塊”,然后可以按照時間順序將其鏈接到下一個“區塊”中的其他資訊。
每個單獨的區塊現在都提供一個唯一的指紋,用于識別鏈中的特定區塊(“哈希”)、鏈中前一個區塊的“哈希”代碼、以及一個能夠證明資訊何時被放入區塊鏈中特定區塊的數字時間戳。
了解區塊鏈操作系統功能的關鍵是需要了解加密哈希。MD5代表MD5資訊摘要算法(Message-Digest Algorithm 5),由麻省理工學院教授Ronald Rivest于1991年發明以取代MD4標準,因為無法逆轉加密,MD5是一種單向哈希函數,今天,MD5被廣泛用于將可變長度的純文本轉換為128位哈希值,以32位十六進制表示。
哈希碼創建唯一且不可變的防篡改記錄,數字取證專家通常使用哈希的方法來驗證數字證據的副本是否與制作副本的原始數據相匹配,即哈希或“指紋”匹配。區塊鏈提供了一個高效、經濟、可靠和安全的系統,用于管理商業秘密元數據(Metadata),并在區塊鏈中內置時間戳功能,按時間順序鏈接區塊,
這不存在安全風險,因為區塊鏈僅捕獲商業秘密元數據(而非實際商業秘密),然后使用單向哈希函數對商業秘密元數據進行加密,32個字符的字母數字哈希代碼是無法破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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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盜用訴訟中的原告必須證明其存在、所有權、通知和訪問(“EONA”證明):
- 存在:該資訊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即存在商業秘密。
- 所有權:原告對資訊擁有所有權,
- 通知:被告已實際、推定或暗示通知該資訊的商業秘密狀態,
- 訪問:被告可以訪問資訊,即沒有獨立開發資訊,
這些證據的證明可以通過證人的證詞和文件或其他物證的承認來證實,或者現在,正如本文所討論的,區塊鏈證據的承認,
商業秘密糾紛訴訟是事實密集型的。商業秘密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問題;涉嫌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是一個事實問題;被告通知和獲取涉嫌商業秘密的證據是一個事實問題以及盜用證據——未經授權獲取、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
區塊鏈證據可以大大減少或消除商業秘密盜用訴訟中的重大事實問題,為當事人節省數百萬美元的發現成本,
證據法的一項基本要求是,證據的支持者表明所提議證據的真實性。認證要求證據的支持者證明證據“就是支持者聲稱的那樣”,
但是,對于“過程或系統”有一個特殊的規則。證據規則允許使用描述“過程或系統”并顯示其產生準確結果的證據來驗證“過程或系統”。
數字取證專家多年來一直使用密碼學和哈希碼。今天有數以千計的應用程式使用區塊鏈平臺。區塊鏈證據的認證不會成為初審法院的問題。各州正在制定特殊的“區塊鏈”法規,
以伊利諾伊州為例,2020 年 1 月 1 日,伊利諾伊州區塊鏈技術法案生效。
我們可以查看該法案第 5 節中的這些法律定義:第5節,本法律適用于:
- “區塊鏈”是指由多方通過去中心化方法創建的電子記錄,用于驗證和存儲交易的數字記錄,該記錄通過使用先前交易資訊的哈希進行加密保護。
- “哈希算法”是指一種數學算法,它執行輸入數據到指定大小的輸出數據的單向轉換,以驗證數據的完整性。
- “電子”是指與具有電氣、數字、磁性、無線、光學、電磁或類似功能的技術相關的技術,
- “電子記錄”是指通過電子方式(包括區塊鏈或智能合約)創建、生成、發送、傳達、接收或存儲的記錄。
- “記錄”是指刻在有形介質上或存儲在電子或其他介質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檢索的資訊。
- “智能合約”是指以電子記錄形式存儲的合約,通過使用區塊鏈進行驗證。
應用這些法定定義,伊利諾伊州立法機關在該法案的第 10 節中規定了區塊鏈的以下允許用途:
第10節,區塊鏈的使用范圍:
- 不能僅僅因為區塊鏈被用于創建、存儲或驗證智能合約、記錄或簽名,就否認智能合約、記錄或簽名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
- 在程式中,不能僅僅因為區塊鏈用于創建、存儲或驗證智能合約、記錄或簽名而排除智能合約、記錄或簽名的證據,
- 如果法律要求記錄必須是書面的,則以電子方式提交包含該記錄的區塊鏈也符合法律規定,
- 如果法律要求簽名,則提交以電子方式包含簽名或驗證某人提供簽名的區塊鏈符合法律要求。
伊利諾伊州在規則 902(12) 中解決了由電子流程或系統生成認證記錄的可接受性——由電子過程或系統生成的記錄產生準確的結果,因此合格人員的認證顯示,區塊鏈技術符合這些法定要求。
多年來,亞洲部分地區因未能在法院保護商業秘密而受到批評,而困擾亞洲部分地區的問題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有關,
例如大陸是大陸法系國家,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中,甚至在大陸法系中,法律還并不完善。
與大陸不同的是,美國是一個普通法體系,擁有強大的審前證據:審問、文件出示請求、證詞、承認請求、普通法判例。
這種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商業秘密的保護通常要求商業秘密持有人(負有舉證責任)使用從庭審前獲得的證據,從而找出商業秘密盜用的證據,
由于沒有發現權,沒有質詢、沒有文件出示要求、也沒有證詞,大陸法院的原告無法通過證據證明其商業秘密盜用的舉證。
美國和大陸法律制度的差異似乎難以解決,但大陸最近在兩個主要方面改變了其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 接受區塊鏈證據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和盜用;
- 在滿足某些假設條件時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
使用區塊鏈系統,商業秘密持有人可以在區塊鏈上保存所需證明要素的商業秘密證據:存在性、所有權、通知和訪問。商業秘密持有人現在可以更有效、更高效地在大陸執行和保護商業秘密而無需被發現,
加上這些使用區塊鏈證據建立的證據,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AUCL)最近的修正案還規定,如果證據證明商業秘密受到侵犯,舉證責任向被告轉移,證明不存在商業秘密侵占行為。
因此,區塊鏈技術在美國和國際上都改變了商業的游戲規則。
原報告來自www.reuters.com,R.Mark Halligan,FisherBroyles,LLP的合伙人,被認為是自動化加密資產商業區塊鏈系統的領先從業者。中文版本由鏈集市團隊編譯整理,英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文轉載請聯系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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