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通過了《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投票結果為 228-206,拜登總統預計將在不久完成法案的簽署工作,并使法案成為法律,
大約 1 萬億美元的基礎設施計劃包括 5.5 億美元的新支出,并將資助改善道路/高速公路、橋梁、公共交通、清潔水源、電網、寬頻互聯網發展和網路安全。法案中的 H 部分討論了如何為新支出提供資金,包括與數字資產(加密貨幣)相關的部分。
隨即,該法案在推特上引起了加密社區的討論,其中大多數成員對該法案中的加密條款感到不滿。
甚至在 3 個月前的“在基礎設施法案中刪除加密法規”的網友請愿書又重新回到加密社區的視野中,
那么基礎設施法案中究竟隱藏了哪些對加密行業的不利措施呢?下面我們來一探究竟。
“經紀人”和資訊報告
1. 所有加密貨幣交易所(Coinbase、Robinhood 等)現在都被視為與傳統經紀人(富達等)一樣的“經紀人”。
具體而言,該法案規定,“經紀人”是“負責定期提供代表他人進行數字資產轉移的服務的任何人”,但是沒有明確的范圍,應用開發者、錢包提供商和礦工仍有可能會歸類為“經紀人”。
2.“數字資產”的定義,
“數字資產”被定義為“被記錄在密碼保護的分布式賬本或任何類似技術的任何數字表示”。
3. 數字資產被視為證券,類似于股票、債券和某些類型的商品。
這一點一直是加密社區爭論最多的問題,該法案終于給出了一些清晰的回復: 數字資產會像證券的資本收益/損失來對待。過去,數字資產被歸類為財產,因此根據收益或損失征稅,所以現在數字資產的稅收待遇與以前基本相同:必須對資本收益征稅。
但是,證券也面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的監管,而該立法并未提及 SEC。SEC 會讓股票等傳統證券公司提交季度報告,提供詳細說明風險的招股說明書等。那么是否會要求加密貨幣向 SEC 提交類似文件呢?目前還沒有具體細節。
4. 資訊報告,
加密交易所必須向國稅局提供客戶的資訊。 目前,加密交易所尚未做到這一點,盡管一些交易所已經向客戶發送過報稅表(例如,Coinbase 發送 1099-MISC,其中僅涵蓋從 Coinbase 獲得的獎勵,而不是資本收益),
5. 不報告的重罰,
加密交易所如未報告此類資訊,將向每個客戶支付 250 美元的罰款,最高可達 300 萬美元(根據美國法典第 26 篇第 6722 節,“未能提供正確的收款人報表”),
超過$ 10,000 ,人人報告
基礎設施法案中對美國稅法第 26 篇第 6050I 條進行了更改。將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的數字資產歸類為“現金”,任何從事交易或業務收到超過 10,000 美元的人都必須提交報告,
美國國稅局解釋說,此類資訊“有助于執法部門打擊洗錢、逃稅、毒品交易、恐怖主義融資和其他犯罪活動。”
這一點也是備受爭議,我們接下來詳細講解。
生效時間
基礎設施法案要求的開始時間是 2023 年 1 月 1 日,因此會影響 2024 年提交的納稅申報表。但是 2021 年和 2022 年的加密交易不受約束,這意味著加密交易所不需要在 2024 年之前向你發送報稅表(用于 2023 年的稅收),但是預計各個交易所會更早開始遵守,
備受爭議的 6050I 條款
6050I 跟前面講到的“經紀人”條款不同,這是一項單獨的規定,是對美國稅法第 6050I 條的修訂,它要求某些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的現金“接收者”向政府報告“發送者”的姓名、地址和社會安全號碼,在基礎設施法案中,將數字資產也歸于“現金”中,也就是說加密交易的雙方需要互相提供對方的資訊。
這是一項不同尋常的法律,雖然它是稅法的一部分,但它并不是真正的稅收規定,首先,與其他國稅局資訊報告要求不同,交易報告必須在 15 天內提交,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將是重罪;其次,它不是僅限于“經紀人”或加密交易所,它適用于所有企業,包括個人,唯一不受 6050I 條款約束的是銀行和金融機構。
這也是讓美國加密社區最恐懼的地方,一些律師指出,NFT 和 DeFi,幾乎無法遵守該法律,
主要目標
該條款的主要目標是收集加密資產用戶的資訊。簡而言之,第 6050I 條是一項反犯罪法,政府使用收到的報告來調查可疑活動。
當存在以下 5 個因素時,任何收款的人都必須向政府報告“付款人”或“發送者”的個人資訊:
1. 你收到:你收款的“收據”——轉賬記錄,
2. 數字資產 :定義為使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價值的任何數字表示”,
3. 價值超過 10,000 美元
4. 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交易”也是一項業務,即使是個人參與也算在內,
5.除非聯邦監管的“金融機構”已經報告了相同的交易和個人資訊,
對 DeFi 的爭議
6050I 條款對 DeFi 會引發特殊問題,因為如果需要報告,那么報告中將包括發送數字資產的人的姓名、地址和稅號。
考慮一個去中心化交易所的自動化做市商的簡單示例,(中心化交易所屬于“金融機構”)
示例 1:
Andy 在流動性池中通過銷毀 LP 來提取資產,很難爭辯說撤回的資產不是 Andy 的“收據”。此外,根據對法案中“交易”的解釋,收入將隨著時間的推移累計,以滿足 10,000 美元的門檻。
示例 2:
Bob 使用去中心化交易所將代幣 A 交換為代幣 B。Bob 收到的代幣 B 可能也是“收據”。
根據現行法規,當收到現金時,報告時要求列出交易中的每個人,現在法規修訂,數字資產也等同于現金,那么 Andy 和 Bob 需要報告出代幣發送者的所有資訊,
但這也是有爭議之處,一般來說,從流動性池提款中獲得的代幣無法追溯到一個或多個特定賬戶,更不用說特定的人了。 也許代幣不是從一個人或多個人那里“收到”的,而是從智能合約中“收到”的。如果是一個中心化交易所,那么發送 B 代幣的人可能不是另一端的交易者,而是交易所本身,畢竟,將這些代幣放入流動性池中的人并沒有打算讓 Bob 接收它們,
那么,可以說,在示例中要報告的“人”是 DEX,是智能合約的集合,
這樣會產生兩種情況,如果在向國稅局報告的“發送者”是 DEX,即使沒有地址和稅號,報告也可能被國稅局視為合規。或者接收者可能會爭辯說,接收數字資產的“人”的不存在使交易超出了法規的范圍,
示例 3:
Charlie 看上了一個非常漂亮的 NFT,并將他的加密貨幣發送到智能合約以進行交換,塵埃落定后,Charlie 擁有了 NFT(因為 NFT 屬于法案規定的數字資產,所以也可能對 Chaelie 提出報告要求),
David 是一位創造 NFT 的藝術家,他收到了 Charlie 的加密貨幣作為 NFT 的付款。(NFT 交易時收到的費用也可能施加報告義務,)
實際上,David 是從智能合約中收到了加密貨幣,但是,僅僅因為涉及智能合約,法規就免除了 David 報告 Charlie 的個人資訊是難以置信的。
綜上所述,將第 6050I 條款應用于數字資產,尤其是 DeFi 交易的努力確實有些荒謬,舊法律根本不適合這種新技術,難以想象 6050I 將如何應用于數字資產,這也是該提案得到加密社區批評的另一個原因,
據華盛頓特區的加密法律專家 Jake Chervinsky 稱,新法案對加密行業來說可能不是好兆頭,但指出仍有重要細節尚未敲定。
“是的,加密法案和幾個月前一樣糟糕,是的,6050I 條款的影響尚未得到充分探索,不,你不需要打電話給你的代表,因為現在已經不在我們的掌控之中了,”
重要的是,法案不會馬上發生,要到 2024 年才會生效(對于 2023 財年的報告),對于加密支持者來說,從現在到法律生效之間的這段時間可能是加密行業的成敗時刻。
觀點來源:
弗吉尼亞大學部法學院的講師,Abraham Sutherland,
資產管理公司,Vo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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