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警普法:虛擬貨幣背后的相關罪名

2021年9月24日,為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大陸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對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做出了明確規定。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從真實案例出發,了解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樣的風險和犯罪活動。

1.吳某杰等人涉嫌集資詐騙案

2021年3月,甘肅省白銀市景泰縣公安局根據上級網安部門移交線索,立案偵查了一起借YunSM數字貨幣進行詐騙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33名,

經查明,吳某杰、朱某青等人以虛擬貨幣投資為名,共騙取8萬余名集資者2千余萬元,還利用發展“聯創人”的方式進行自洗錢轉移詐騙資金。

2021年9月,景泰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洗錢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依法向景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此案為什么涉嫌集資詐騙罪?

答:該案犯罪嫌疑人吳某杰等人借虛擬貨幣投資為名,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謊稱YunSM數字鏈項目是以某里、中科院倪某團隊為開發背景,致力于解決經濟發展和民生問題的大項目,誘騙投資人從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泰達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轉入犯罪嫌疑人虛擬貨幣錢包地址里,

犯罪嫌疑人為彰顯團隊實力和投資的真實性,還制作了宣傳視訊,將YunSM數字鏈字樣P圖添加到飛機、高鐵、代表性建筑物上,并上傳到APP內誘騙用戶注冊投資,

可真相是犯罪嫌疑人將騙取的一部分虛擬貨幣通過線下“幣商”兌現后用于團伙運營或直接分贓,投入實際交易的部分虛擬貨幣因設置了“鎖倉”規則,想贖回基本無望,投資可謂有去無回。因此,此案涉嫌集資詐騙罪。

此案為什么涉嫌洗錢罪?

吳某杰將集資詐騙所得的一部分虛擬貨幣,通過線下“幣商”在澳門、珠海等地兌換成人民幣750萬、港幣50萬占為己有,其行為涉嫌《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洗錢罪。

17名“聯創人”因明知他人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用本人實名銀行卡支付結算轉移資金,并收取過卡金額3%-5%的好處費,其行為涉嫌洗錢罪。

此案為什么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涉案犯罪嫌疑人暴某等明知吳某杰犯罪團伙從事非法活動,仍然為其開發提供YunSM數字錢包APP,并在后期繼續提供技術運維,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2.“瑞波銀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2021年3月,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接到上級網安部門移交線索,查明張某、王某等人自設“瑞波幣”APP投資平臺,采取拉會員贈幣、分級分紅等方式,吸引多地4萬余名人員參與,層級達10級以上,投資“瑞波幣”800余萬個,涉案價值3000余萬。目前,該案仍在深入偵查中,

為什么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張某、王某等人通過網路推銷“瑞波幣”,要求投資人購買“瑞波幣”,并且按照拉會員數和購買瑞波幣的數量將投資人分為高級合伙人、中級合伙人、初級合伙人,按照介紹會員購買“瑞波幣”的數量以會員投資金額的10%、8%、6%進行獎勵,短時間內吸引了大量投資者參與。因此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敲黑板

虛擬貨幣交易的四點本質屬性:

1、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通知》指出像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這些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大陸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4、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投資虛擬貨幣,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今天的知識有點兒難,但能讓你避踩很多坑,網警再次提醒,不要輕信網路虛假宣傳,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警惕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行為,避免自身財產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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