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DAO2DAO 關系的觀念模型 (上)》(Conceptual Models for DAO2DAO Relations)
撰文:BlockScience
翻譯:畢昕、顏慧琳
校對:姚翔
本文是 Token Kitchen、BlockScience 和 Curve Labs 在 PrimeDAO 的資助下進行的 DAO2DAO 合作研究成果。目前大多數與 DAO 相關的研究都集中在其內部能力上,例如,DAO 內的代理如何相互作用;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則側重理解 DAO 與 DAO 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在這份簡報中,我們確定了背景概念與研究應用領域,這些概念和領域與一個新生生態系統中普遍存在的互動相關,而 DAO 也必須與該系統進行互動或協作,迄今為止的研究結合了 Curve Labs 的社區報告及相關文獻評述,作為合作第一階段的成果呈現,并為 PrimeDAO 后續更為嚴謹的研究工作與分析奠定了基礎。
摘要
本文旨在介紹將 DAO 定義為全球體系中一種新形態的非國家行為體之研究,「非國家行為體(non-state actor)」一詞來源于國際關系學說,這也是本文研究的自然起點。本文提出,DAO 在其制度結構上,與國家和全球市場的相似性大于與公司或企業的相似性。這種相似性與 DAO 的規模大小無關,而與其運作機制有關:更高級別機構往往是執行特定互動模式的單位(如共同的法律管轄區作為解決矛盾沖突的后盾),而 DAO 可以在不嵌入這種更高級別機構的情況下運作,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國際關系(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和外交政策的工具。
我們認為,Web3 及其衍生的機構不會改變政治本身——政治是人類組織中固有的特性。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國際關系領域中的概念映射在 DAO 協議和聯盟中,以便更好地勾勒 DAO 與 Web3 將如何改變全球社會經濟體系態勢。在本文中,我們將以「工作進行時(work-in-progress)」的方式涵蓋幾個大主題,分享我們與 PrimeDAO 社區正在進行的研究成果。本報告將分為三個主要部分:
- DAO 的概念與歷史
- 理解 DAO 的概念模型
- 機構的層間模型
- 量化 DAO 的定性現象
- 在國際關系背景下組建 DAO
- 介紹國際關系
- DAO 語境下的國際關系研究問題
這項研究還建立在我們此前發表的出版物基礎之上:謝爾敏·沃什米爾(Shermin Voshmgir)撰寫的《代幣經濟(Token Economy)》一書描述了目的驅動型代幣的概念,這些代幣以共造公共產品為目的驅使集體行動;這些公共產品包括創建區塊鏈網路或 DAO,以及 DAO 的制度經濟學和治理方面研究。這些內容已在 Medium 上呈系列發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在論文《加密經濟系統基礎(Foundations of Cryptoeconomic Systems)》中,沃什米爾與邁克·扎爾漢姆(Michael Zargham)概述了 DAO 的系統性觀點,以及契約論和制度經濟學的相關問題,扎爾漢姆還與凱爾西·納本(Kelsie Nabben)一起發表了一篇關于「算法即政策」的文章;并與杰夫·埃米特(Jeff Emmett)、Joshua Tan 和皮姆維拉·德·菲利比(Primavera de Filippi)共同發表文章,闡述將 DAO 作為一種新制度形式的核心理念,我們還推薦閱讀此次 DAO2DAO 研究合作的 Curve Labs 社區報告。以上資源可作為本文所載研究內容的延伸閱讀,
DAO 的概念與歷史
術語 「DAO」 代表 「分布式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但組織的自治與分權化概念早已在 Web3 之前出現。謹慎起見,在討論 Web3 中的 DAO 之前,我們先簡單回顧一下這些概念:
上圖為自治(Autonomy)與分布式(Decentralization)兩個關鍵詞的多樣搜索趨勢。請注意,「自治(autonomy)」一詞的使用比 「自動化(automated/automation)」一詞的使用早了幾十年——甚至在前計算時代也是如此,(來源:google ngrams)
讓我們從幾個定義開始:
維基百科中關于「自主性 / 自治(Autonomy)」的定義為:
在發展心理學和道德、政治以及生物倫理哲學中,自主性是指做出知情的、不受脅迫的決定的能力。自主的組織或機構是獨立或自治的,自治也可以從人力資源的角度來定義,它表示在工作中給予員工(相對較高的)自由裁量權,眾所周知,在這種情況下自治一般會提高工作滿意度,自我實現的個體被認為是不受控于外界期望的自主運作。
自主性不應與自動化(automation)混為一談,后者是與控制工程領域相關的技術概念,控制工程領域包括機器人技術,但也包括更廣泛的非人或極少人類干預的系統工程,
維基百科中關于「分布式 / 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定義為:
去中心化是組織對組織活動,尤其是活動的規劃與決策,從一個中央的、集權的地點或團體進行分配、授權的下放過程,去中心化概念已被作為團體能動方法與管理科學,應用于私營企業和組織、政治科學、法律和公共行政、經濟學、貨幣和技術等領域,
雖然分布式和自治在政治哲學中的概念歷史悠久,但本文將以 Web3 吸納這些術語之時為始。值得注意的是,Web3 社區在使用自治這個術語時,常常融合了自主性和自動化的概念。從技術角度來看,DAO 包含自動化組件,或者說機器人(bots),它與自動控制中的分布式系統有著相似的設計特征,比如傳感器網路中的反饋回路。但從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DAO 的突出特點是自治,即在組織層面上的自我實現,
Web3 背景下的 DAO 概念由丹·拉里默(Dan Larimer)于 2013 年提出,拉里默也是分布式自治公司(DAC,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這一術語的創造者,但該詞通常被歸功于維塔利克·布特林(Vitalik Buterin ),他汲取了拉里默的概念并將其歸納,創造了分布式自治組織(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一詞,然而,分布式自動機這一概念卻由來已久——據布特林所述,這一概念部分受啟發于丹尼爾·蘇亞雷斯(Daniel Suarez)的小說《守護程式(Daemon)》,
2013 年,拉里默將比特幣比作一家公司,這家公司的股東是比特幣代幣持有者,其「員工」則是礦工。「比特幣有 2100 萬股,這些股份由被視為比特幣的股東所擁有,它有員工,也有支付給他們的協議:大概每十分鐘給一個隨機員工發放 25 個 BTC,它甚至有自己的市場部,很大程度上是由股東自行組成。然而,它也有其局限性,除了當下,它對這個世界幾乎一無所知;它不具備改變任何功能的能力,除了調整難度;而且它本身其實沒有做任何事情,它只是存在,讓世界來認識它。」 拉里默將原生區塊鏈代幣定義為 「分布式自治公司(DAC)中的股份,源代碼定義了規章制度,DAC 的目標是通過為自由市場提供有價值的服務來為股東賺取利潤,」(LetsTalkBitcoin 2013)雖然拉里默描述了一種新的公司 / 企業形式,但他也使用了許多市場隱喻。他將市場的概念(外部協調和生產)與公司理論(內部協調和生產)融合在一起。
在另一篇文章中,拉里默將 DAC 描述為 」一個有效隱喻,一個被設計成為社會提供有效產品和服務的分布式系統。如果像銀行這樣復雜的機構都可以作為 DAC 來實現,那么顯然有更多其他事物可被作為 DAC 來實現。「(LetsTalkBitcoin,2013)諸如新聞聚合、廣告、域名、專利、版權和下一代知識產權、保險、法院、托管、仲裁、匿名投票認證、預測市場或下一代搜索引擎,
他的兄弟斯坦·拉里默(Stan Larimer)這樣定義 DAC:「在沒有任何人類參與的情況下運行,受控于一套廉潔的商業規則(……)這些規則作為可公開審計的開源軟體,分布在其利益相關者的計算機上。」他將比特幣描述為「一個股東擁有、員工經營、非營利的加密公司!」 (LetsTalkBitcoin2013),斯坦·拉里默提到了阿西莫夫的《機器人三定律》(Three Laws of Robotics),
- 第一法則: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因不作為而使人類受到傷害。
- 第二法則:除非違背第一法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
- 第三法則:在不違背第一、第二法則的基礎上,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
他將這些法則映射到 DAC 上,并表示「比特幣已經證明了它有能力在一套基本的不可侵犯的核心法則基礎上可信地實施社會契約」:
- 誠信(Integrity):一個 DAC 必須始終遵守自己公布的商業規則!個別 DAC 機器人的惡意行為只會被集體封殺,其行為人也將被規避,違反規則是徒勞的,惡行機構的脅迫亦是徒勞的,
- 廉明(Incorruptibility):除非違背第一法則,一個 DAC 在沒有得到利益相關者同意的情況下,絕對不能改變規則!未經大多數利益相關者同意,不得對 DAC 的任何源代碼進行更新,除非超過集體總人數一半以上的成員同意采用,否則即便賄賂極少數 DAC 機器人也無法產生影響,
- 自我保護(Self-preservation):在不違背第一、第二法則的基礎上,一個 DAC 必須保護自己的存在!
布特林采用了 DAC 的概念,并在 2013 年 (a,b,c) 和 2014 年 就這一主題撰寫了大量文章,他想象了一種新穎的商業自動化形式,并描述了一個公司如何在沒有管理人員的情況下運轉,用軟體取代管理,負責招聘并支付那些以任務制靈活地效力于任何類型組織的人們。他將 DAO 定義為「一個生活在互聯網上、自主存在的實體,但也嚴重依賴雇傭個體來執行某些自動機本身無法完成的任務,」 布特林描述了「自主代理(autonomous agents)」的概念,它不需要像傳統組織那樣的人類參與。雖然他承認 「構建代理運行的硬件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人類努力,但不需要有任何人類知道代理的存在」,他舉例說,計算機病毒在機器與機器之間進行復制,不需要人類刻意的行動,其存在方式類似于生物有機體,或者是分布式的自我復制云計算服務,一開始可以在一臺虛擬私人服務器上運行自動化業務,然后租用其他服務器,在上面安裝自己的軟體,將其加入網路。布特林描述了一些不同范圍的(a)智能和(b)多功能性的自主代理,他承認,「自主代理是最難創造之物,為了取得成功,它們需要有能力在一個復雜、快速變化,而且充滿敵意的環境中航行。」
布特林拾起了幾十年來廣泛存在于控制論中的思想,以及這些思想在科幻中的表現。他將分布式組織(DO)描述為 「用一套智能合約將現有流程自動化的組織。分布式組織不是由一組人類親自互動管理的等級結構,也不是通過法律系統控制的財產,而是由一組人類根據代碼中指定的協議所進行的互動,并在區塊鏈上執行。一個分布式組織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利用法律系統對其物理財產進行保護,但即使有這樣的操作,這種使用也是次要的,」他提出,在「一個分布式組織(DO)中,人類是做決定的人;而分布式自治組織(DAO)則為其自身做決定,在一個 DAO 中,共謀攻擊被當作一個錯誤(bug),而在一個 DO 中,這是一個特征。」
「互聯網讓我們可以創造出分布式公司,這些自動機完全以分布式網路的形式存在于互聯網上,在成千上萬的服務器上進行計算,保持其活力」。這些分布式公司擁有 「兩種能力:思考能力和維持資本的能力,理論上這是一個經濟主體在市場上生存所需要的全部能力,前提是它的思想和資本能讓它足夠快地創造出可銷售的價值,以跟上自己的資源需求,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個重大挑戰:如何與周遭世界進行實際互動,」 布特林介紹了 DAO 如何獲取外界數據的神諭問題(oracle problem),他還表示:「計算機軟體正日益成為我們現代世界最重要的一個構件,但直到現在,對這一領域的探索還集中在兩個方面:人工智能,即純粹靠自己工作的軟體;以及在人類手下工作的軟體工具。問題是:有沒有什么東西存在于二者之間?如果有的話,那應是類似軟體指導人類這樣的想法,即分布式自治公司。」 (比特幣雜志,2013)
簡而言之,布特林闡述了這樣一個世界愿景:資訊物理系統(CPS)不僅僅是由人類監督的自動化組件集合體,而是機構的自治以及一種新興的集體智慧之體現。重要的是,這一愿景與國家和企業所贊助的監控超級結構形成了鮮明對比,而這些超級結構正是中央機構資助和部署的先進人工智能技術之主要應用:西方的監控資本主義,以及蘇聯控制論在東方以先進技術為化身的輪回轉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