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自然是有可能的。
講白了,這其實就是破產的作用。我們通過破產,解決債務人的債權債務糾紛,重新修復債務人的信用,實現法律上的重生。總體來說,破產更側重的是保護債務人。
現在個人破產還沒有相應的案例。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已有相應的事例。
浙江早在2019年便已處理完畢全國首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該案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式,蔡某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這個債務豁免的比例是相當的大。后面各個省市也有相應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例。這類案例中債務豁免的比例其實都相當之大。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將開始實施。這是真正的個人破產制度。當然,我們也不是隨隨便便,什么案件都能夠進入個人破產。我們法院在個人破產方面要嚴格把握,防止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來損害債權人利益。如果這樣,那就會出現大量通過“破產逃債”事件出現。這對于我們的法律制度,對于誠信社會的構建都是一種嚴重傷害。
不耍擔心,國家必定有嚴格的被產條件的。
老賴們的出頭之日來啦!
我的理解是壞賬太多了
極度的對債權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