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阿得
今日,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布《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公眾咨詢》檔案,就修訂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收集公眾意見,咨詢檔案中關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牌照」的討論引發了市場的高度關注。
香港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最新定義究竟為何?最新的發牌制度是什么?本次調整較此前香港證監會陸續發布的虛擬資產交易所監管政策又有何調整?鏈聞將通過本文帶你一同了解,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 3 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網上論壇上表示,證監會去年推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框架,但仍難以對所有平臺作出監管,發牌制度推出后,所有于香港營運、或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客戶的虛擬平臺,都必須申請牌照,受當局監管,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都會在去年的監管框架和發牌制度下運作,
監管誰?
咨詢檔案指出,「建議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受規管業務,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并符合適當人選準則,而持牌人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資者的規管要求,」
對于虛擬資產、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虛擬資產交易所的定義,咨詢檔案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虛擬資產是指「以數字形式表達價值的資產,而有關資產可以數字形式買賣或轉讓,或利用支付或投資用途」。其定義不包括法定數字貨幣(包括央行數字貨幣),以及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監管的金融資產(例如證券和認可結構性產品),根據定義,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均不屬于虛擬資產。無論價值是否穩定,其定義適用于其他所有虛擬資產,因此確認有資產作擔保,借以穩定其價值的虛擬資產(所謂的「穩定幣」),亦屬受規管的虛擬資產。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則是指「以業務形式運作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活動」,包括(1)進行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的交易;(2)進行一種或多種虛擬資產互相交易;(3)轉移虛擬資產;(4)為虛擬資產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務,或提供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以及(5)為發行虛擬資產提供相關的金融服務。
虛擬資產交易所是指允許或邀請客戶落盤,以貨幣或虛擬資產(不論是否同一種虛擬資產)買入或賣出任何虛擬資產,并在業務過程中曾保管,實施,控制或管有任何貨幣或虛擬資產的交易平臺,
如何監管?
咨詢檔案指出,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業務為《打擊洗錢條例》下的「受規管虛擬資產活動」,虛擬資產交易所是現時在香港規模擴張,發展較成熟的業務,為開拓金融創新和數位轉型帶來的商機,并減低其風險,需要為虛擬資產交易所建立發牌制度,
而任何人士無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即屬刑事罪行,定罪可被監禁 7 年和罰款 500 萬元;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負責人違反法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訴,經公訴程式定罪,可被監禁兩年及罰款 100 萬元,他們亦要面對行政處分,包括譴責、勒令作出糾正,罰款(最高金額為 1000 萬元,或因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或其他規管要求的不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開支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及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最新發牌細則
咨詢檔案對發牌的公司資質最基本要求包括:(1)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可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2)不具備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業模式(例如獨資經營或合伙),均不符合資格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參考自愿性發牌制度,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檔案建議賦權香港證監會對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施加發牌條件,鏈聞對此進行了總結包括只限專業投資者、財政能力、知識和經驗、業務穩健程度、風險管理、分割管理客戶資產、掛牌和交易政策、財務匯報及披露、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預防利益沖突等方面。
歐達禮指出,「能否成功申請牌照,將取決于平臺的財務狀況、營運經驗、風險管理等,由于考慮到投資的風險,平臺只可提供服務予專業投資者,」
和此前發布的政策區別
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一直走在全球前列,在本次咨詢檔案前,香港已陸續發布《香港證監會虛擬貨幣監管規定》(下稱《規定》)、《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下稱《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下稱《立場書》)等多份針對虛擬資產的監管細則,
實際上,香港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頒布的《規定》主要為概念性框架,其重點主要針對投資虛擬貨幣或資產的基金和銷售平臺,內容包括要求超過 10% 資產規模(AUM) 屬虛擬資產的基金,只可向專業投資者銷售,任何投資虛擬資產的基金和經紀都須向證監注冊等,
而在 2019 年 11 月 6 日頒布的《立場書》中,香港證監會詳細闡述了他們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措施。主要涉及資產托管、KYC 認證、市場操縱、合規監管、會計及審計、專業投資者門檻、反洗錢等詳細的規則。
同時,立場書還強調了香港證監會將不會監管位元幣,只監管交易證券型代幣平臺;位元幣和其他常見的加密貨幣,并不屬于證券。香港證監會表明,他們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發牌照或對其作出監管。因為此類資產并不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也就是說,只有向客戶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臺,才屬于證監會的監管范圍,即使只有一種代幣屬于證券,也在證監會監管之列。
歐達禮表示,「此前的監管框架并非強制要求,而且虛擬資產營運者也可以逃避監管,例如,保證加密資產并非證券型別即可不受監管,」而本次咨詢檔案的發布,是強制發牌制度監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并在原先《立場書》的基礎上做了反洗錢、發牌細則、監管定責、違法定罪量刑上做了更詳細的補充,
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與去年底證監會在監管沙盒實施自愿性參與的監管試驗計劃不同,這次建議的發牌制度屬強制性,會全面監管證券型及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服務,我們將要求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陽光下運作,它們需取得證監會發出的牌照,并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相關措施,以及其他保障投資者和防止市場操控的要求。」
從當前香港頒布的幾份檔案上看,堅持公司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營業地點和負責人具備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業模式,是香港數字資產交易所獲取牌照合規運營的核心,但公司整體的運營狀態、風險管理、財務狀況、反洗錢等也是香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
虛擬資產領域的快速發展亟需全面立法,香港作為在監管方面的先驅,始終為全球市場提供著法律法規修改的經驗,目前全球的監管部門也在逐步重視和完善相關法律,對于數字資產從業者來說,從香港的監管細則中探尋監管趨勢,未雨綢繆,才能應對多變的風險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