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國家早已禁止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而為什么國家要禁止,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老李從30歲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并且一直都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方式繳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6000元的100%,按照規定繳費比例為20%,也就是每個月要交1200元。
而這1200元里,有720元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也就是繳費基數的12%;只有480元進入個人賬戶中,也就是繳費基數的8%。
假設老李59歲的時候不幸去世了,意味著他的養老金一分錢都還沒有領到。
雖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那么老李的家屬可以得到個人賬戶中的那一部分錢,但是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中的那一大筆錢就相當于為社會做貢獻了,一分錢都取不出來。
所以如果國家允許對養老保險進行一次性補繳,那么大家為了規避像老李這種情況,肯定會選擇在到達退休年齡前一天再去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
而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有單位的職工必須按月繳納養老保險,他們沒有其他的選擇。
從社會公平性的角度來說,允許一次性補繳對于按月繳費的人員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而這對于養老保險基金來說,可能將是一場災難。
因為繳費人數的減少,短期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肯定會減少一大塊。而大陸目前的養老保險體系,根本上是用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養老保險的收入大幅減少,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可能在短期內就會承擔不起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那么大陸的社會保障體系將直接崩盤。
即便社會保障體系沒有崩盤,允許一次性繳費也會很大程度上降低國家對于養老保險基金的掌控力。
按照目前的繳費模式,按月繳納養老保險的人員正常都不會斷保,因此國家能夠比較準確地預估出每年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有多少,每年能夠辦理退休的人員有多少。那么自然可以更有計劃地使用養老保險基金,在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時候也可以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控制調整水平。
而如果允許一次性繳費,那么每年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情況可能會出現比較明顯的波動,經濟形勢好的時候不會有什么問題,而一旦經濟形勢不好,很多人根本沒辦法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錢繳費,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就會很大。
特別是萬一出現像2020年covid19疫情這種特殊情況,可能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都發不出來了,那么整個社會就亂套了。
同時,從社會保障的發展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也是存在問題的。
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是: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是和退休年齡相關的,55周歲退休是170個月,60周歲退休是139個月。
也就是說,在發放計發月數時長的養老金后,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中應該是沒有余額的了,但是之后國家依然會按照原先的標準繼續按月發放養老金。
那這部分錢從哪里來呢?
當然是由社會統籌賬戶進行支出,這就是那些未能將養老保險“領回本”的人員做出的貢獻。
在養老保險這件事情上,總會有些人吃虧,也有些人會得利,這也是一種平衡。
因此,人社部在2016年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些地方因為當地的情況比較特殊,所以落實這項政策的時間會更遲一些。
比如天津市直到2020年初才印發了《關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參保人員不得補繳以前年度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結果那段時間天津市各個社保中心的門口都排起了長龍,都是趕在政策關停前要進行補繳的人員。
目前,也許還存在部分地方允許一次性補繳,但是未來肯定也是會停止的。
政策目前只允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行一次性補繳,而這是因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本來就是一種偏福利性質的保險,它的繳費標準比較低,并且城鄉居民養老金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支出都是來源于國家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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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切合實際情況而定,對于一些參加工作較遲又達到退休年限,而且未繳滿十五年的應該給予補繳才符合民意。
以前的單位倒閉了,前幾年沒補交,現在應該允許補交。
單位故意少交社保,是不是可以補交社保?如果不可以,是不是縱容違法亂紀。
不要說什么公平不公平,難道那些沒有繳費的領幾千塊錢就合理?
視同繳費?為什么不給我們交上?我們也是付出了!
那也得給以前沒有交,現在想交的補交社保的機會吧?要不然像70后沒交的,現在也要五十了,他們老了又會怎么樣呢?
像我們70后的單位改制,二十二年工齡,改制補償款只夠交一年社保,年紀也大了,好多去外面打工都以超年紀不要,找份工作都難
男139個月,71歲半,只能個人賬戶領完,那么12%進入統籌那部分的本兒,又何時能領回來?所有繳費這些年15年定期利息,又何時能領回來?估計得91歲能把當初每月繳費1200和利息,才能領出來吧?
首先,企業職工參保人在未退前去世,除了個人賬戶可以繼承,還有一筆指數化的錢,并不像很多人說的只退8%個人賬戶,12%沒有了。\n其次,不允許補繳是從公平角度出發,國務院提出正式建立社保是在1995年,96年1月開始,基本全國都建立了。那么從96年1月到2010年12月,正好是規定最低的15年,合計繳費根據你所在的省份來計算,按照我這邊的,大概在2萬多塊(全程靈活就業形式完全個人繳納),問題來了,如果甲2021年到達退休年齡,他以前沒交過,現在選擇一次性補繳兩萬多,這對于從1996年一路交到2010的人,公平么?現在兩萬什么概念,當時兩萬什么概念?
憑啥個人交的要進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