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ielson,VEGA Ventures 投資顧問
對加密藝術 NFT 價值的探討愈演愈烈,「稀缺性」已然成為了各類探討的中心詞匯。如果說稀缺性真的決定了藝術品的價值,那么對其價值進行拆分也許能夠幫助我們更容易理解 NFT 的價值來源,
本文從價值和權利兩個方面對加密藝術品價值進行了結構化分析,探討了 NFT 的可拆分性所帶來的價值挖掘潛力,
藝術品價值的形成過程
人們在談論價值的時候,往往離不開「商品」,而這種價值僅僅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對于藝術品而言,其價值需要從哲學意義上考量,包括美學,邏輯學,倫理學甚至神學價值,往往從作者自身出發,探尋人與社會的關系。價值的形成存在建構與檢驗的過程,二者隨時間的流逝不斷賦予事物新的價值。藝術品的交易從來不是等價交換,僅僅是檢驗價值過程中的一環。
在這個過程中,NFT 僅僅作為一種價值存儲媒介,為交易提供了一種更加安全、透明的方式,它記錄著整個價值形成過程中的一切資訊,包括作者資訊、創作背景、交易歷史等。在現實世界中,只有藝術家的作品被展出時才能享受到如此待遇,何況在很多情況下,即使是展出方也不能保證展覽中的畫作全部是真品。
稀缺性不止于物理層面,也不決定所有價值
無論是實體藝術還是加密藝術,其作為商品本身都只是內容載體,現實世界中物理作品的稀缺性由載體和內容共同定義,其載體的稀缺具有空間上的唯一性,而內容的稀缺具有時間上的唯一性,是由歷史決定的。虛擬世界中的稀缺性僅包括后者,其載體稀缺性完全由人為控制。尤其在探討 NFT 的稀缺性時,僅僅談論數量上的稀缺性是沒有意義的。在作品真實性有保障的情況下,內容的稀缺才是我們應該關注的地方,
當然,內容的稀缺并不能決定一切價值。仍需要經歷前文所述的檢驗過程才能得到價值沉淀,對于一些作品所傳達的思想與觀點,并不是在當下的時代被人接受的,這一過程需要時間的考驗。
拿梵高來講,他的作品屬于后印象派,然而他所處時代的主流畫派是學院派,因此其藝術形式遭到了傳統派強烈的反對聲音。這樣的聲音越強烈,越會激勵年輕的藝術家們思考,于是便有了一眾梵高的追隨者開始仿效他的畫風,可以說梵高的藝術思想是超前了兩個時代,他的作品價值也在這個過程中不斷刷新,
梵高作品《小麥田》
NFT 的稀缺性價值拆分
物理作品的稀缺性價值在藝術品的整體價值中的占比通常是很難量化的,NFT 的出現恰好能將藝術品的稀缺性價值剝離出來,引導人們關注藝術品的內容和思想,將價值的載體向內容轉移,而不是停留在顏料和畫布上。
法律層面對權利的拆分
大眾對版權的轉移方式一直存在很深的誤解,認為購買到實體作品即獲得該作品內容的版權。實際上,對于繪畫這種形式的藝術品往往是物權和知識產權的結合體,而物權的轉移不代表知識產權的轉移。 大陸《著作權法》第 18 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對于自然人而言,其著作權保護期是自然人生命存在期間及其去世后 50 年。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保護期是從發表之日起 50 年,到期以后作品就進入公共領域,著作權的財產權保護是有期限的,期滿即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可不經過許可無償使用作品著作權中的一項或多項財產性權利。
由此可見,版權與實體并不存在綁定關系,無論是現實世界還是區塊鏈,創作者都無需擔心出售作品所帶來的版權風險。NFT 作為可自由定義的作品載體,可以通過在鏈上寫入數據的形式來限制版權的歸屬,例如,創作者可以授權該 NFT 的所有者將作品內容用于制作周邊產品等行為。但是對于大部分情況而言,購買到一個 NFT 和購買到一件實體作品,除了內容載體外,其本質沒有任何區別。
權利拆分后的價值挖掘
將藝術品的權力拆分后往往能夠挖掘出更多價值,較為傳統的方式是將藝術品的銷售分為三方面:物理原件的買賣、復制品買賣、以及衍生品的買賣。對于一件藝術品,其原件可能已經價值不菲,但復制品和衍生品的市場往往能創造出數倍于原件的價值,世界上各大博物館的禮品商店就是最好的例子,文創產品已經成為大英博物館、故宮博物院等世界級博物館的主要收入來源,
大英博物館商店
NFT 恰好可以同時實現以上的三個方面,通過自定義的發行方式來實現原件、復制品以及衍生品的銷售,同時享受到區塊鏈所帶來的種種溢價能力。
NFT 的版權轉移
NFT 在某種意義上確實可以被認為是數字版權證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它僅僅是一個「證明」,并不代表版權自身,購買 NFT 并不代表購買到版權,目前合法的著作權轉移仍需要通過權力許可或轉移合同來實現,在某些國家還需要在知識產權相關部門進行登記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雖然我們可以在 NFT 中將其所屬的權利進行拆分,例如,許可 NFT 的所有者擁有該 NFT 內容的商業使用權,但 NFT 中的權利轉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需探討,這也是合規道路上不可避免的話題,
版權侵權問題尚未解決
另外 NFT 在版權侵權問題上仍然沒有主動防御機制,尤其對于不出名的藝術家而言,如果他的作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鑄造為 NFT 并在平臺上銷售獲利,直到藝術家本人發現之前,都無法使侵權方被動停止該侵權行為。
平臺在版權問題方面的保護
Foundation 以及 Makersplace 平臺對于收藏者的權利限制條款均表明 NFT 售出并不轉移藝術作品的相關知識產權,
Foundation 收藏家條款
Makersplace 買家條款
然而為什么不同平臺還會出現價格差異呢?主要原因在于對藝術家的審核標準和準入門檻,對于如 Makersplace 或 Superrare 這樣的平臺,通過審核的藝術家作品往往能賣到比在其他平臺更高的價格,這是因為這些平臺售出的藝術品整體質量較高,并且通過審核的藝術家往往具備一定的運營能力,平臺會通過各種方式認證藝術家提供的作品為原創作品,該認證過程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總之,無論從價值層面還是權利層面進行分析,NFT 既帶來了可拆分的潛力,同時并未改變作品版權的傳統轉移方式,如梵高的作品一樣,NFT 也是超越時代的產物,關于這項技術本身的價值,歷史同樣會給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