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 的設計再思考:信任與決策權、風險、剩余索取權的分配

原文標題:《DAOs 的設計再思考:信任與決策權、風險、剩余索取權的分配》

撰文:Dewei

DAOs 是一種新的物種還是公司治理的特殊形式?信任與所有權、控制權是最好的說明,但 IT 治理的最初提出者 Weill 和 Ross,在考慮和設計公司完全由 IT 治理時的可能性時,卻完全沒有意識到某天 DAOs 的出現,使得這種可能完全成為現實,DAOs 迫使我們重新思考工作及工作的設計,信任與決策權、風險、剩余索取權的分配。借用哲學家和理論家的常用的理想假設模式 p-zombies,p-zombies 作為理論工具來檢驗人類意識和知覺的品質,它們擁有人類所有的外表和行為,但沒有意識。圖靈和塞爾在討論機器智能時使用了類似的設備,來說明抽象的理論概念。對于我們的討論,將借用 t-公司(t-firm)和 t-僵尸(t-zombies),重新設計 DAOs 的組織譜系 …….

先來看:公司治理,IT 治理,信任

公司治理和組織結構通常通過風險分攤、決策權和剩余索取權(剩余勞動的要求權)的分配聯系在一起,一般來說,治理涉及到決策權的適當劃分和分配,決策權分配給個人,個人承擔與這些決策相關的風險。決策者因決策失誤而承擔聲譽及財務風險,但決策正確可通過分配剩余價值而獲得的回報,有效的治理約束著決策者的動機,以確保他們的決策符合公司及其所有者的目標,從理論上講,契約和治理是互補的關系;契約是治理的一個操作實例,宏觀上企業的定義是其契約的總和,

然而,公司治理涉及決策權和責任的分配,以使決策與戰略目標保持一致,Weill 和 Ross (2005)認為公司治理必須與 IT 治理協同工作。公司治理和 IT 治理的適當結合非常必要,因為它對于交付、指導和塑造企業組織活動有幫助,所以,它在公司高效運作和實現其戰略目標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IT 治理與公司治理和戰略是一致的,因為它將風險和決策權分配到公司的 IT 職能范圍內,然而,Weill 和 Ross (2005)沒有直接考慮公司治理完全由 IT 治理構成的可能性。在 2005 年威爾和羅斯進行研究時,還沒有這樣的公司存在,也沒有考慮它們最終會出現,但因為 DAOs 的出現,我們可以考慮這樣公司的可能性。

有幾種治理理論試圖建立一種基于決策權、風險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配以及互補的組織結構。然而,所有已知的公司治理類型都表現出某種形式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劃分,這通常是由剩余索取權和產權的分配方式所驅動的。如果一個組織內的個人被信任去代表所有者行事,那么這種劃分是必要的,因為決策者通常只有在存在某種已知的動機來激勵他們為所有者的利益和組織的利益行事時才被信任,

各種形式的治理旨在通過建立信任機制來解決個人之間缺乏信任的問題,例如促進合作的技術解決方案。為此,大量文獻強調了公司所有者和管理層之間信任的必要性。激勵、風險分攤和決策權的分配以及剩余索取權的分配都是通過使用隱形、顯性合約進行操作管理的,在 DAOs 的情況下,這些合約是「不可信任」的智能合約。

關鍵的、潛在的問題是智能合約與用自然語言編寫的合約有何不同,智能合同以計算機代碼的形式體現和執行,不需要「信任」,而目前構成現代公司基礎的自然語言合同,由于其固有的復雜性,需要「受信任」的當事人來解釋、監督和執行。因此,智能合約理想上不需要解釋、監測和執行,因此也不需要解決沖突,所有這些都是當前公司治理理論中的重要內容(但是,DAOs 的應用,對公司治理提出了挑戰),這使得解決爭端或管理涉及智能合約的意外事件變得困難,因為沒有中央控制或法律框架可用,正如 DAOs 所顯示的,這可能對危機情況下的組織造成嚴重威脅。

因此,信任或缺乏信任被認為是一個基本問題,它規定了組織如何組織自己,以便使行為體可信,但是,如果信任不是問題,那又會怎樣呢,因為它應該在「不信任」的組織中?這樣的組織會是什么樣子?這樣一個理想的組織將如何運作?它將如何分配風險、決策權和剩余索賠,以及如何構建?是否有可能達到「公司治理+IT 治理」完全融合的理論理想,或者這樣的物種存在?

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Weill 和 Ross (2005)并沒有預料到 DAOs 這類組織,因此值得特別關注,DAOs 的治理和 IT 治理是同一個概念。Weill 和 Ross (2005)認為,公司治理必須與 IT 治理協同工作,因為 IT 治理有助于公司治理中的風險和決策權的分配,然而,現代企業已經完全融入了 IT 功能,因此現在有理由提出這樣一個問題:IT 治理、公司治理是否應該進行有意義的區分,DAOs 在危機時期的失敗進一步說明了 Weill 和 Ross 的 IT 治理理論,表明它可能并不完整,與代理理論一樣,Weill 和 Ross (2005)對信任做了一個隱含的假設,因此他們沒有從理論上解釋決策者是否可能存在于他們不需要相互信任或共同協作的事項,

DAOs 賦予了決策者集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權力,并根據多數規則做出決策,集體治理者認為,集體可以始終承擔責任,這將有助于控制決策者的行為,并使其符合組織的長期利益,盡管為了達到完美的透明度,DAOs 給予所有決策者平等的投票權,但這樣做也使成員們免于承擔個人責任,這給 DAOs 和區塊鏈背景下的 IT 治理理論帶來了一個兩難的境地,因為 IT 治理理論依賴于決策者的責任來管理風險和決策權的分配(Weill 和 Ross,2005),賦予策展人有限的決策權限,可能相當于事務執行上的「暫停」按鈕,可能已經避免了大部分損害,并至少提供了問題的部分解決方案,有必要進一步了解 DAOs 中的治理如何運作,以及這種分布式、自治的環境如何影響個人及其決策。具體來說,當公司治理和 IT 治理是一回事,當風險管理和投資者決策由計算機算法而不是人來執行時(DAOs 可能就是這樣),會發生什么?

公司治理的一個特例,還是一個新物種?

從 The DAO 及 DAOs 的治理觀點來看,DAOs 是一種新的公司治理形式,而不是一種特殊的公司治理形式,首先,IT 治理和公司治理就治理權而言并沒有真正發生改變。IT 職能的治理仍然從屬于整個公司治理,但是 DAOs 治理卻完全不同,由從屬公司自上而下的治理,轉變為自組織、自治理,其次,DAOs 表明了如何使用區塊鏈和智能合約來形成一個無信任的組織,從而以另一種方式表現了組織存在的本質意義,使得信任與所有權重新分配,對比現有的公司,所有公司治理形式都具有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特點。然后,DAOs 是一個幾乎完全扁平化的組織,除了投資者的投票之外,沒有董事會、執行領導人或執行職能,這不同于所有其他已知的公司治理形式,公司治理結構本身具有不同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配置,并明確規定了董事會、高管和高管職能,

可以合理地預期,不同類型的無信任 DAOs 將需要不同的信任配置,這取決于它們的決策權、風險和剩余索取權的分配,就像有信任的公司表現出不同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配置一樣,隨著越來越多的 DAOs 出現,我們可能會看到扁平、不可信任的開放 DAOs、專業協作 DAOs、金融互助 DAOs 和非盈利 DAOs,這些新的治理形式將需要某種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但它們最顯著的特點將是如何從組織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那里疏遠信任。我們還應該期待組織設計的「信任譜」,類似于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組織譜,

智能合約、工作和工作設計

區塊鏈與智能合約賦能下的 DAOs 提出了一種新的顯性工作合約形式,DAOs 是顯性智能工作合約的生動體現,許多人會說這是相當極端的。協議在區塊鏈上被編碼為智能合約,并完全透明,向所有參與者公開。DAOs 遵循一套嚴格控制的邏輯規則來管理決策和組織行為的執行。其目的是消除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偏離合同初衷或以不可預測或不受歡迎的方式行事的風險。一般來說,DAOs 成功實現的目標是透明性,盡管人們因為需要分叉區塊鏈來修復智能合約的邏輯提出了不變性的問題 .

另一方面,隱性合約依賴于當事人之間的誠信和信任來維持協議并確保結果是合適的。目前還沒有正式的機制來控制結果和降低不良行為或結果的風險。如果 DAOs 的系統沒有失敗,成員就沒有必要相互信任,因為智能合約的使用消除了對任何額外的隱形工作合約的需要。

但,像這樣只有通過明確的合約來組織工作的情況很少存在。

DAOs 迫使我們重新考慮工作的設計,因為它表明單獨使用智能合約可以有效地管理組織決策和工作,然而,只有在 DAOs 的運行條件保持穩定的情況下,這種理想的結果才會持續,由于智能合約遵循一組預先確定的規則和邏輯,并對業務的運營環境進行假設,因此,很難為所有可能的意外事件明確地設計它們,DAOs 沒有隱性工作契約來支持失敗或不可操作的顯性智能契約,這表明,DAOs 的成功可能取決于隱性工作契約的存在,它是在出現不利環境或組織危機時的一種失效保護機制。

在危機時期,組織面臨無效治理的風險,除非可以設計明確的工作合約,以確定組織何時可能不再有效運作以及組織狀況變得不穩定或不可預測。然而,像 DAOs 這樣的組織很難明確的確定工作合約中可能暫時無效的條件,工作不太可能是明確的、非黑即白的,顯性合約的設計應使組織能夠在不利或不穩定的條件下繼續運作,無論這種情況多么不可取,以保持對顯性合約的信心。

The DAO 的失敗也表明,如果沒有隱性工作契約的支持,顯性工作契約是否可以有效地存在。計算機科學家普遍認為,除了最瑣碎的情況外,無法編寫完全指定的計算機代碼,這肯定會排除大多數或所有商業應用程式,包括智能合約(Murray et al.,2019),如果這是真的,那么我們必須考慮如何設計帶有偶然性的顯性合約來觸發隱性合同,而不損害其獨有的特性:不可信任性、不可篡改性和透明度,或者,如果顯性工作合約需要伴隨隱性工作合約,那么隱性工作合約的設計也應該保持對顯性合約的信任,早些時候,我們提出了賦予策展人某種形式的有限決策權的可能性,這可能是實現這種隱性契約的一種方式;在 DAOs 的情況下,這可能很簡單,就是允許策展人「暫停」事務,直到整個社區都能了解到這種情況,

神秘的企業家經理,哲學僵尸(p-zombies)和機器人

哲學家和理論家通常都會用理想案例作為思想實驗來說明他們的觀點,神話中的企業家經理是一個理論上的理想案例,自己做決定,自己做工作,從而消除了委托代理人中的種種負面效應。哲學家們使用 p-zombies 作為理論工具來檢驗人類意識和知覺的品質,p-zombies 擁有人類所有的外表和行為,但沒有意識,圖靈和塞爾在討論機器智能時使用了類似的設備,因為它們有助于說明抽象的理論概念。

對于我們的討論,我們將提到 t-公司(t-firm)和 t-僵尸(t-zombies),t-公司是一個不可信任的公司,而 t-僵尸是一個不可信任的代理,在 t-公司中「工作」,由一個智能的不可信任的合約來作為契約,t-僵尸可能是一個自主軟體代理,一個由智能合約驅動的機器人,或者它甚至可能是一個行為受智能合約控制的人,所有人都能完美地完成智能合約指定的工作,而不需要相互信任來完成他們的工作。因為他們依賴區塊鏈和智能合約,所以他們是「不可信任的」

我們理論上理想的 t 型公司雇傭 t 型僵尸,所有公司治理、工作和工作設計都由智能合約來指定。t 公司的所有合同都是顯性合同,由計算機代碼編寫為智能合約,治理和工作不需要被監控,因為監控只是因為缺乏信任才有必要,所以不會有與代理理論相關的常規監控成本。也不會有任何綁定成本,因為綁定成本僅對難以監控的工作是必需的,而且根據定義,智能合約可能只對理解足夠好的工作進行編碼,以便編碼到軟體中;t-僵尸將不需要證明他們的工作是出于 t-公司最大利益的善意,剩余損失是與代理人的行為有關的成本,代理人的行為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因此理論上 t 公司不應存在剩余損失。

綜上所述,信任或缺乏信任似乎是所有代理問題的核心,因此理論上理想的 t-公司不應該存在代理問題。t-公司,雖然可能被許多 t-僵尸作為一個集體來管理,由他們的智能合約來管理,但他們的行為就像是被一個神話般的企業家管理者所管理,根據自己的利益來做所有的決定和執行所有的工作,代理理論并不認為 t-公司或 t-僵尸的可能性,因為信任是假定的,

然而,是否所有區塊鏈編碼的 t 公司都需要像 DAOs 一樣完全扁平化,或者可能也存在層級組織的 t-公司?盡管區塊鏈技術被設計成一個分布式的點對點交易賬本,但是沒有什么需要由區塊鏈賬本管理的智能合約來將工作合約組織成一個扁平的組織結構。某些形式的工作是否意味著某些 t-zombie 管理其他 t-zombie 工作的必要性?

當前的組織理論從風險分布、決策權和權威、專業化、工作復雜性和許多其他因素來解釋工作設計和治理(Lee 和 Wingreen,2010),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能會期待各種 t-zombie 的實施,其中一些比其他的更復雜、更專業等等,那么我們也可能會預期 t-公司中會出現層級組織結構,DAOs 可能是眾多 t-firms 中的一種類型,

具有層級或中心組織結構的 t-公司可以被稱為「中心化自治組織」或「CAO (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CAO 的一個優點是能夠將自主決策權委托給「執行」t-僵尸,以便 DAOs 發生故障時采取行動。如果 DAOs 有一個 t-zombie,它的智能合約指定了在系統發生故障時采取行動的權限,就像我們為策展人角色所建議的那樣,DAOs 可能已經能夠避免作為信任危機的解決方案而被迫實現的硬分叉。

t 公司及 t 僵尸是一個理論上的理想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想象治理和工作設計可能會發生什么,但可以說,可能永遠不會存在,具體地說,在所有已知的組織種類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任或缺乏信任是假定的,是不可剝奪的,人類的代理人通過隱性和顯性工作合約的結合與組織相聯系;同樣,工作設計也有隱性和顯性工作合約條款。然而,在未來的 DAOs 和 CAO 中,我們可能期望信任的異化會影響組織的結構,從而影響組織內部的工作設計,例如,代理及其相關聯的作業設計可以根據它們是受顯性契約還是隱性契約控制來構造,t-zombie 在顯性智能契約下工作,而人類代理在隱性契約下工作,

結論:DAOs 對未來的影響和機會

DAOs 突出了信任在當前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并將其設定為為治理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假設;信任或缺乏信任,決定組織如何組織起來以使行為者值得信任的根本問題。具體而言,我們認為,DAOs 代表了一種新的治理物種,其特征是信任與組織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異化,

DAOs 被設計為不需要信任,并在短時間內不需要信任而成功運轉,從而對現行治理理論的充分性提出了合理的質疑。The DAO 的失敗并沒有使無信任組織失效,而是凸顯了無信任組織要想成功必須解決的挑戰,以及重新考慮和擴展當前治理理論以說明信任作用的必要性,

雖然最大的眾籌項目,The DAO 的治理可能已經失敗了,但其他 DAOs 將從中學習并解決 The DAO 遇到的問題 . The DAO 提出了自治組織中組織結構和工作設計的廣泛性和多樣性的可能性,這些組織全部或部分由在區塊鏈上實現的智能合約進行治理。我們設想了一個基于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的組織譜系,在譜系的一端是通過使用顯性工作合約完全異化信任的新物種「無信任」組織,在譜系的另一端是通過在治理結構中結合使用隱性和顯性工作合約而不異化信任的更傳統的組織,我們預見了由集中式、分層組織的智能合約治理的「CAO」的可能性,

最后,本文質疑顯性的智能工作合約在工作設計中是否可能單獨就足夠了,或者說它們是否仍將是一個純粹的理論概念?DAOs 僅由明確的工作合約來管理,但目前還不清楚是否需要額外的隱性工作合約作為不利或不穩定條件下的應急措施,

未來的研究可能會遵循許多路徑,我們在這里提出的觀點只是歷史發展長河中的零星碎語,甚至不可實現。另外,在短時間內不可能用大樣本方法的對 DAOs 進行研究,所以基于案例的虛實研究將會登上歷史舞臺,

無論 DAOs 的發展如何,都將是一個新的公司治理形式,而不是一種特殊的公司治理形式,成為公司未來發展道路上的一個標志。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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