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新法案統一 SEC 與 CFTC 對加密貨幣監管,市場會受到哪些影響?

原文標題:《美國最新法案統一 SEC 與 CFTC 對加密貨幣監管更具打擊力》

撰文:談叔

23 日一條關于給加密貨幣交易加稅的傳聞,引發市場暴跌,比特幣跌破 5 萬美金。但這條更重要的新聞似乎被忽略。對全球加密世界最具權勢的兩個部門似乎要聯手起來,這會帶來什么不言而喻。

新法案解決 SEC 和 CFTC 之間管轄權的問題

4 月 20 日,美國眾議員通過了一項最新的法案,該法案名為「2021 年消除創新障礙法案」(H.R.1602),目前該法案正在等待國會的批準,此法案的主要關注點在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關于數字資產(digital assets)的管轄權問題。

如果最終國會批準,SEC 和 CFTC 將各自派出人員成立一個工作組,而該工作組將就數字資產的法律、監管以及相關的問題進行主要管轄權方面的劃分。此舉將使得美國針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更加具有執行力與打擊力,

SEC 和 CFTC 管轄權的爭議由來已久

作為一種新出現的事物,以加密貨幣為代表的數字資產的管轄權究竟歸屬于哪個監管部門,一直不夠清晰。長久以來,SEC 的管轄權在證券領域,比如 IC0 行為,屬于發行未經注冊的證券,因此自然屬于 SEC 管轄,而商品期貨則屬于 CFTC 管轄,比如之前 CFTC 針對幣安的調查正是基于此。

但對于許多問題,雙方的管轄權限分得并不是很清楚,比如最近 SEC 發起的關于 Ripple 的訴訟,根據 SEC 的管轄權,顯然是把 Ripple 當成了證券,對此,Ripple 公司則抗辯稱,Ripple 只是一種商品而非證券,并且 Ripple 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如果 Ripple 是證券的話,為什么比特幣不是?

按照 SEC 的定義,一項資產是否屬于證券,要看持有者是否將其看作未來可以產生回報的投資。從這個角度來說,Ripple 確實和比特幣類似,如果是證券,則雙方都是,如果不是的話,則雙方都不是,然而 SEC 的前主席 Jay Clayton 曾在 2018 年明確表示,Bitcoin 不是證券,這就給對于 Ripple 的訴訟帶來一定的難度。

SEC 和 CFTC 成立工作組,或使監管效率更高

由于 SEC 和 CFTC 各自為戰,工作效率難免低下,而此前,兩個部門已經有過聯合執法的合作先例,以數字資產交易 app Abra 為例,2019 年,Abra 向客戶提供通過加密貨幣購買股票的服務,從而先后引來了 SEC 和 CFTC 的處罰。對于 SEC 來說,Abra 提供的是一種基于股票的合約交易,而任何基于股票的衍生品都屬于 SEC 的監管范疇;對于 CFTC 來說,既然虛擬貨幣屬于商品范疇,那么基于商品提供的合約產品自然在它的管轄范圍,

由此可見,SEC 和 CFTC 共同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兩個主要部門的監管效率,不僅可以在事前區分好管轄范圍,也防止了多頭管理的情況。 此次法案的通過,則為雙方合作執法掃清了制度上的障礙,

當然,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來說,除了 SEC 和 CFTC 以外,還有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等,都具備加密貨幣領域一定程度的管轄權,此外還有地方性的監管機構比如紐約金融服務部(NYDFS)等。可以預見,「2021 年消除創新障礙法案」的成立,為提高監管效率掃除了部分障礙,但在一定時間之內,多頭監管的現象將繼續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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