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燕西:通證經濟模型一定要在合規的前提下運行

最近看到一個采用通證經濟模型的創業項目,但是很遺憾,這個項目對通證經濟模型的應用依然是沒有在合規的前提下運作,所以這樣的一個項目,不管它在哪個監管轄區設立經營主體,都會是違反當地的相關法規的。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一些監管轄區對于通證類型的定義非常明確。譬如美國將通證分為證券型通證和工具型通證兩種。如果一個通證被認定為是證券型通證,那么它一定需要按照美國的證券法規來運行。在新加坡,通證被分為支付型通證,證券型通證和工具型通證三種。如果一個通證被認定為是證券型通證,那么它同樣需要按照證券的方式來運作,否則就是違規的。

但前面提到的這個創業項目當中,其中的一個通證被用來作為分配收益的憑證,是由包括用戶在內的不同群體持有,并且通過出售的方式獲得了部分資金,這個通證也會在二級市場中進行流通交易,通證的購買者顯然是作為一種投資工具來購買這個通證的,這些特點明確表明這個通證是個證券型通證。但是按照這個項目的說明,這個通證的運作沒有得到當地監管的批準,更是沒有按照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規則來運作,當然也沒有滿足證券發行所需的各種要求。因此這個項目違反證券法規的性質非常明顯。

市場中的絕大多數采用通證經濟模型的項目都是違規的,但是,通證經濟模型是可以在合規的前提下運作的。

通證經濟模型同傳統的股票模型的一個主要不同之處在于,它在一開始就把用戶包括在激勵群體之內。主流的證券模型中,股票的持有者是經營團隊和投資者,但是在通證經濟模型當中,通證的持有者既包括經營團隊和投資者,也包括潛在的用戶。在目前的證券法規之內,一個創業公司在開始初期,就可以將其股票分配給其投資者和經營團隊,但是幾乎沒有從一開始就將股票的一部分預留給購買用戶的,在少數情況下,一些公司在發展到一定階段,也就是在某個融資階段才開始以特例的方式將一部分股票的購買權益分配給零售用戶。譬如PayPal在IPO時,就將其中一部分股票購買權分配給其長期的忠實用戶,但是通證模型的目的就是在公司開始提供產品的時候,就激勵用戶來直接購買和推薦其服務來獲得公司或生態的一些權益,在通證經濟模型開始出現的初期,這樣的證券型通證在發行初期就在全市場銷售,這自然違反了證券法規,后來項目方采用了空投的方式進行發放,這種方式雖然避免了公開的資金募集,但它本質上依然是證券型產品。所以美國SEC也明確表示,盡管一些項目采用了免費空投的方式,但這樣的通證依然有可能屬于證券型產品,因此其運作方式也有可能違規,

同傳統的股票模型相比,在激勵投資者和經營團隊方面,通證經濟模型并沒有優勢。它的主要功能在于激勵用戶。在這個方面,通證的功能同積分相似。但通證與積分的一個最大的差別應該是兌換價值的不同,積分可兌換的價值是可以直接用貨幣來定量表達的,但基于通證獲得的激勵應該是貨幣以外的價值。在比特幣的體系中,比特幣本身就是兌換的價值,在常規的通證經濟模型應用當中,基于通證來兌換的價值應該是被用戶認可,而且是積分無法兌換的價值,譬如限量版的球鞋,明星的見面會,影星或明星的簽名紀念品等等,通證的持有者可以獲得這些特權,但通證本身不能像股票一樣的交易流通。這樣的通證應用同樣能達到激勵用戶的目的,而且可以在合規的前提下進行,

對通證經濟模型的應用者來說,通證經濟模型的功能是激勵用戶購買產品。但最終還是產品本身決定其受市場的歡迎程度。如果產品本身沒有差異化特點,不能滿足市場中一個明確的需求,那么不管通證經濟模型設計和運營如何,都無法促使產品在市場中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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