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時代加速降臨,為支付市場注入新想象空間

4月18日的亞洲博鰲論壇上,央行副行長李波透露,下一步會繼續擴大數字人民幣的試點范圍,在更多場景、更多城市進行試點,“數字貨幣時代”或率先在大陸降臨。

受訪律師: 劉 揚 (德恒律師事務所) 樊曉娟 (中倫律師事務所)

*按律所英文名首字母排序

不久前,成都作為數字人民幣(DCEP)的最近試點城市之一,向公眾發放了20萬個DCEP紅包,總金額達4000萬元人民幣,也成為了大陸第四個進行相關試點的大型城市。根據商務部要求,DCEP還將陸續在南京、杭州、海南等28個省市,包括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各大場館開放試點,

人均200元的免費紅包讓不少大陸老百姓第一次嘗到了數字貨幣的甜頭,但數字貨幣的概念其實并不算新鮮:早在2014年大陸便啟動了DCEP的研發工作,談及DCEP的快速推廣,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樊曉娟律師指出了特殊背景,近兩年來,“因疫情、國際形勢變化以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需要,數字人民幣落地進程提速”,

大陸在這個突然提速的過程中并不孤獨:國際清算銀行的最新調查顯示,截至去年底,在受訪的60多個國家的央行中,86%已經開始了數字貨幣的研究,且至少36家央行已發布數字貨幣工作進展,其中,10%的國家央行已上線數字貨幣試點項目。

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劉揚也注意到了各國加速推進數字貨幣研究的現狀,他指出,因此,DCEP在條件成熟時理應盡快投入應用,這“既符合實際需求,也有利于我們在世界范圍內始終保持數字貨幣領先地位”,從而為大陸在未來世界貨幣體系的競爭中占得先機。

監管現狀

根據大陸央行的相關定義,DCEP是由大陸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并向公眾兌換,與紙鈔和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因此,劉揚律師告訴ALB,目前大陸法律關于現金的相關規定對DCEP而言仍具有一定適用性。

雖然DCEP的本質屬于“流通中現金”,換句話說,它與現金并無差異,但“大陸目前與其相關的法律體系尚處于立法階段,仍欠缺直接的法律依據。”樊曉娟律師補充道,“相信隨著DCEP試驗的不斷推進和成熟,法律體系也將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第一次正式提到 “數字貨幣”,《意見》指出,大陸將 “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該《意見》的發布使得數字貨幣首次被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值得關注的是,同年10月,大陸人民銀行發布了《大陸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第十九條在現行《大陸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幣單位的第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樊律師說,“這次修訂若正式生效,將明確數字人民幣屬于人民幣的法定形式,為數字人民幣發行奠定了法律依據。”此外,該草案還重申,除DCEP外,廣泛禁止生產和銷售數字代幣以替代人民幣。

考慮到DCEP快速發展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劉揚律師提醒道:“要真正處理好DCEP的高效便捷與個人資訊數據泄露、強化貨幣監管與保護個人隱私、數字貨幣電子支付與人民幣數據化、隱私數據安全與流動互通之間的矛盾,才能實現DCEP的‘初心’,”

引入競爭

DCEP未來將采取雙層運營體系,這是指央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商業銀行,再由這些商業銀行兌換給公眾,據劉揚律師介紹,該體系不會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賬戶結構,也就不會對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形成競爭,因此DCEP的運營體系決定了它離不開商業銀行的特性。

除大陸銀行、大陸工商銀行、大陸農業銀行及大陸建設銀行這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提供DCEP的相關服務外,由螞蟻支持的網商銀行及騰訊支持的微眾銀行也將加入DCEP試點推行。網商銀行在一份聲明中稱,它作為DCEP研發參與機構之一,將按照大陸央行總體安排穩步推進試點測試工作,

民營銀行參與DCEP試點,與國有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在樊律師看來,這表現了監管層對市場主體的平等對待,將給予民營銀行參與新型人民幣業務的機會,有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銀行業競爭體系,與此同時,民營銀行也將發揮它的“鯰魚效應”,激勵銀行業的創新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劉揚律師補充道,實力不凡的民營銀行“在互聯網科技巨頭的扶持下,還能夠在不同領域和視角強化對DCEP的試點和推廣,對DCEP的全面發展無疑更有好處”,

樊律師也贊同這一觀點,因為“網商銀行、微眾銀行等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市場規模,也已經在相當一部分用戶中培養了無現金支付的使用習慣。”她認為,“民營銀行的參與使得DCEP能夠適應多元化支付習慣,從而有助于DCEP的推廣,以及人民幣從實物貨幣到數字貨幣的平穩有序過渡,”

打破獨占

在大陸,移動支付無處不在,但最常用的方式幾乎都由兩大互聯網巨頭把控。DCEP試點的穩步推進,或將意味著大陸正在遏制支付市場的二元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現有支付形式的發展,

在樊律師看來,DCEP的推出對支付市場及金融科技企業的打擊的確存在。就法律監管而言, “支付市場/金融科技近年來確實出現了無序競爭的現象,確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的基本職責。”她說,“大陸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會遵循‘堅決打破壟斷,糾正、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原則。”

劉揚律師告訴ALB,對用戶而言,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DCEP的現金屬性決定了其無法產生利息,而支付寶和微信則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多的理財方案。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劉律師認為DCEP所具備的特別優勢比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更為先進,因為其“無需賬戶、無需手續費、無需聯網,就能夠實現價值轉移”,

樊律師也提出,DCEP的推出對于支付市場和金融企業的發展“會有更多想象空間”。“DCEP推出前,由于缺乏法定數字貨幣,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屬于法定貨幣,不允許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一些創新業務在技術層面缺乏支付工具,合規層面缺乏法律支持,” 她表示,“在DCEP推出后或許將會有很多創新業務涌現,活躍金融市場,從而服務實體經濟,”

機遇與挑戰

談及DCEP對金融科技企業的影響,劉揚律師指出,未來的競爭將會發生在由“支付通道”向“支付載體”的轉變:不同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通道,DCEP的本質是載體,相當于“錢包”,

“未來金融類科技企業的主要競爭賽道是‘錢包’領域,誰的‘錢包’做得好,用戶愿意使用,就會擁有更多的流量,在這方面,金融科技類公司的現有生態也完全可以嫁接到DCEP領域中來,衍生品會越來越多,‘錢包’的受眾也會越來越廣。”劉律師說。

除此之外,他還對DCEP的中心化屬性進行了解讀。他告訴ALB,DCEP所采用的 “可控匿名” 使得虛擬數字貨幣的交易將有跡可循,因此,在處理好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對交易的追蹤或能實現對貨幣數據的全方位監管,從而 “有效遏制金融、涉稅、涉匯類犯罪,同時也更有利于打擊灰黑產業” 。

樊律師則對金融科技類企業跨境業務的合規提出了隱憂,由于該類企業“有相當一部分跨境業務,這要求他們不但要遵守大陸的法律法規,還需密切關注國際規則變化,否則可能面臨嚴重的處罰,甚至業務運營的禁止”,

劉律師也對此表示贊同,他認為,DCEP的發展將會倒逼金融科技類公司更加注重合規,使得 “一些真正想做事、能做事的公司沿著合規的路子逐漸發展壯大,而那些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偽金融類科技公司注定會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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