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51次會議關于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部署要求,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于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大數據行業環境及防范金融風險,我們組織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請將反饋意見以傳真形式發送至0471-6659212,或以電子郵件形式發至[email protected]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

(征求意見稿)》

一、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二、對大數據中心、云計算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咖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洗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主管部門從嚴處置。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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