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場內到場外:解讀「9·4」 與 「6·21」大陸加密貨幣監管政策異同

原文標題:《「從場內到場外」比較 94 與 621 打擊虛擬貨幣政策的異同》

作者:談叔

2017 年 9 月 4 日,大陸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21 年 6 月 21 日,人行則就虛擬貨幣炒作問題 約談 了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兩次都給加密貨幣市場帶來沖擊,各種加密貨幣價格紛紛大跌,那么,兩次監管層面的收緊有何異同?

2017 年的政策主要針對 IC0

2017 年 9 月 4 日的公告標題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的第一句更是開宗明義地指出「近期,大陸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0)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眾所周知,2017 年是各種 IC0 項目層出不窮的一年,雖然有極其少量的正常項目,但絕大多數項目都是打著虛擬貨幣旗號的騙局。監管層注意到這一風險,適時出臺了該公告。

按照公告中的相關表述,「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坊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是把「比特幣、以太坊」當成了一種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發行融資」所募集的資產。

在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貨幣出現以前,諸如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不得不通過法幣,而通過募集加密貨幣的方式進行犯罪活動,無疑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因而在 94 公告中,有這么一句,「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在 94 之前,大陸加密貨幣的交易都是通過用戶轉賬到交易所公司賬號進行的,94 之后,則開始了加密貨幣交易的「場外」時代, 從政策的執行角度回顧,當時監管的重點在于「防范通過比特幣、以太坊參與代幣融資發行」而非「參與法幣與比特幣、以太坊的交易」,

2021 的政策則針對更廣泛的「虛擬貨幣交易」

2021 年人民銀行公告的標題為「人民銀行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問題約談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第一句則為「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可見,相比于 2017 年,此次打擊的范圍包括了所有的「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問題,對于「交易炒作」而言,銀行或是支付寶等支付機構是十分重要的一環,所以這次的禁令相比起 2017 年而言范圍大了許多。

而對于法幣和加密貨幣的交易的限制,這并非是第一次提,早在 2013 年,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五部門曾經共同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于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提出以下要求:

「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而這一政策從字面上看,顯得很模糊,舉例而言,在接下來直到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時間里,火幣、OK 和 BTCChina 等交易所都在金融機構開立了賬戶,且通過這些賬戶進行用戶的充值提現操作,那么作為為幾大交易所提供金融賬戶服務的銀行,算不算「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呢?理論上,「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兌換服務」的主體是交易所而非各金融機構,然而各金融機構確確實實為交易所這些客戶提供了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出現這一局面的原因,大概是因為當時各界對比特幣理解不夠,外加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很小,影響有限。而 2017 年 9 月 4 日關于「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的要求,可以算作對 2013 年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的細化說明,因為作為金融機構,為交易所設立供用戶充值提現法幣的賬戶,至少可以算是間接地為虛擬幣與人民幣的兌換提供了服務,

「場外」時代的新問題

在 2017 以前,幣圈還沒有「凍卡」這個詞,因為當時充值提現都走的是交易所的公司賬戶,2018 年,開始有零星的凍卡案例出現,而最近兩年,「凍卡」的現象則愈演愈烈,

「凍卡」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卡里收到了涉及電信詐騙資金,由于比特幣的匿名特點,天然地成為詐騙分子所鐘愛的洗錢方式,一般而言,詐騙分子會將騙來的錢迅速買成幣從而實現資金的迅速轉移,許多賣幣的人士卻會因為收到了詐騙的錢而「躺槍」被凍卡,

就像非法集資并非因為加密貨幣出現后才有,電信詐騙也并非加密貨幣出現后的新生事物。但毫無疑問,加密貨幣的出現為這兩種犯罪活動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因而引起了監管層面的關注,如果說,2017 年 9 月 4 日的禁令主要針對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2021 年 6 月 21 日人行的約談則主要針對洗錢的風險,洗錢的市場有多大,僅僅從電信詐騙這一行業就可見一斑,根據 《人民日報》 和 人民網 的報道:

「2020 年共破獲電信網路詐騙案件 32.2 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 36.1 萬名,止付凍結涉案資金 2720 余億元,勸阻 870 萬名群眾免于被騙,累計挽回經濟損失 1870 余億元,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2021 年 1 至 5 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路詐騙案件 11.4 萬起,共打掉犯罪團伙 1.4 萬余個,抓獲犯罪嫌疑人 15.4 萬名,今年以來共緊急止付涉案資金 2654 億元,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991 億元。」

2021 年的前五個月的「止付」金額 2654 億元,就已經接近去年全年的金額 2720 億元,可見電信詐騙活動依然猖獗,而這些被止付的金額,很大一部分會通過洗錢非常「高效」的加密貨幣進行「洗白」。在綜合衡量過加密貨幣給經濟帶來的好處(如利用廢棄水電等)和負面作用(環境問題、洗錢問題)之后,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對于虛擬貨幣交易的禁令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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