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讀:為什么PlusToken案中沒有受害者?數十億美金為何收歸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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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矚目的Plustoken案終于落下帷幕。長達21頁的二審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比起刑期,這次,話題聚焦在“贓款贓物處置”,根據二審裁定,涉案的數字貨幣、凍結扣押款項、查封房產汽車等均依法處理,沒收,并上繳國庫。

不少媒體報道,涉案數字貨幣價值約42億美元。如此令人震驚的數字,一石驚起千層浪。

注:相關媒體報道

單純聊下相關刑事案件中涉財產部分的處置問題。

基本處置原則有3個,第一,一切違法所得的財物,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第二,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時返還;第三,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沒收。其中,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因此,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違法所得財物大體就2條去路,發還被害人or上繳國庫。至于違禁品等基本就銷毀了。

回歸Plustoken案,清一色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免有人存在疑問,不需要退賠投資人?是的,不存在退賠的問題,

核心原因,Plustoken被認定為傳銷平臺,相關組織者、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在這一罪名中,一般司法實踐并不會將其他參與人或者投資人認定為“刑事被害人”。沒有了這一身份,自然也難以享受到相關的權利——退賠等。不認定的原因也很簡單,投資人向傳銷組織繳納會員費等行為是參與傳銷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相關財產屬于傳銷組織違法所得,一律上繳國庫,不予退還。

注:圖片來自網路

額外提醒一句,基于上述原因,相關投資人一般也沒有必要就刑事維權聘請律師。所謂“毛之不存皮將焉附”,投資人都沒有“被害人”這一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委托律師又該以何種身份和司法機關接觸溝通。

違法所得上繳國庫的前序步驟是“變價”,現金、銀行存款等形式的違法所得,直接上繳即可,但如果相關是有形財產或者財產性權益等,則需要變價處理。所謂“變價”即變現等形式,常規的措施有拍賣、變賣等,

待“變價”完成后一一上繳國庫,隨后,如何處理?按照早年財政部發布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其中第15條第2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隸屬地方的國家經濟管理部門查處或判處的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財政。

拋開Plustoken案,一般侵犯財產類等犯罪,即有明確的被害人的案件,涉案財產部分是如何處理的?

首先,明確2個問題。第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主張相關財產權利只能通過追繳、退賠途徑解決。也就是說,不是想什么時候拿回財產都可以的,必須按照公權力的程式進行操作。

第二,追繳、退賠工作是貫穿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中的,也就是說,無論案件進行到哪一步,哪怕結案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屬都可以(代為)退贓退賠,公安機關也可以依法持續追繳。

更復雜的一種情況是,當既存在刑事責任、又存在民事責任,而相關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如何處置?通常按照以下順序執行:

(1)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2)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3)其他民事債務;

(4)罰金;

(5)沒收財產。

按照上述順序,理論上是盡可能保障被害人的權利,僅個別情況除外,這里不多展開了,

但實踐中,期望通過刑事退賠挽回全部損失的可能性并不高,尤其是被害人眾多的案件中。早年的P2P,能退回30%已是不錯了。因此,預防最重要,提高警惕,遠離詐騙、遠離非法金融、遠離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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