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虛擬貨幣引發的合同糾紛,判決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劉某某、常某、李某某通過新聞報道了解到威樂加密數字貨幣,三人均進行投資,認為有升值空間,遂向馬某某介紹。2017年12月24日,劉某某、常某、李某某為甲方,馬某某為乙方,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如下:經三人介紹馬某某加入威樂加密國際數字貨幣,并投入柒萬元,在運營過程中,如虧損或本錢不能回收,由三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給馬某某進行補償。如該項目運營正常順利,馬某某邀請三人到歐洲七日游,協議簽訂后,2017年12月27日,馬某某通過銀行向常某轉款7萬元,常某將該筆款項轉入負責出售數字貨幣的崔某某賬戶,并幫馬某某注冊了賬戶,該賬戶由本人登入使用,2018年1月17日,大陸人民銀行下發《關于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下發后,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馬某某等人開設的威樂數字貨幣賬戶均無法打開,無法流通使用,馬某某故依據四人簽訂的《協議書》,要求劉某某三人補償馬某某損失69999元。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某委托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幫助其注冊威樂幣賬戶并購買威樂幣,注冊成功后,三人將賬戶號及密碼告知馬某某,馬某某登入使用該賬戶,法院認為以上行為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委托行為”的交付,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馬某某與三人因委托合同關系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雖然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馬某某委托劉某某、常某、李某某幫助其購買威樂幣的行為在大陸不受法律保護,四人因委托合同關系簽訂的《協議書》亦不受大陸法律保護,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威樂數字貨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路虛擬貨幣,根據大陸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威樂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馬某某購買威樂幣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其本人自行承擔,故對于馬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馬某某的訴訟請求。
馬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某因威樂數字貨幣賬戶無法打開、無法流通使用所產生的風險應自行承擔。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從監管政策來看,大陸對虛擬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炒作的行為一直是嚴禁的態度,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在大陸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簽訂的相關協議亦不受法律保護,虛擬貨幣是一般股票波動的數倍,不乏杠桿參與者財務“一夜被洗劫”,難以用傳統的基本面、估值方法進行分析進行分析等,其更像是另類投機品,并不適合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應當保護個人財產,遠離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