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錢夢蝶律師
一行代碼蒸發64億人民幣,這個不可思議的黑客操作發生在2018年4月,僅僅因為被黑客找到了一個代碼漏洞,與之相關的區塊鏈產品的全部市值瞬間被全部轉出,趨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張某個人電腦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洗劫一空,市值達上億元,
2020年,南昌市警方破獲一起區塊鏈比特幣盜竊案,涉案金額近1450萬元,該案已抓獲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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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盜取事件頻頻發生,對于虛擬貨幣國家一直持否定態度,受害者多選擇“自認倒霉”,受害人這種心理讓不少不法分子有機可趁。那么,虛擬貨幣被盜真的無法可依嗎?如果發生虛擬貨幣損失,會受到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
作為區塊鏈通證之一的數字貨幣,在大陸稱之為“虛擬貨幣“。關于虛擬貨幣的提法最早見于2013年12月3日大陸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
《通知》指出“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幣風險,文中首次提及虛擬貨幣并初步定位它為虛擬商品,否定它的貨幣屬性,
2017年9月4日,大陸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等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告》將虛擬貨幣解釋為不由貨幣當局發行,由市場融資主體發售的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幣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貨幣屬性。
2021年5月18日,大陸互聯網金融協會、大陸銀行業協會、大陸支付清算協會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強調“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綜上,虛擬貨幣在屬性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即虛擬貨幣是可用于交換的虛擬形態的勞動產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
虛擬貨幣因其有價值,且為人所控制,故亦是財產,所有權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當前的監管政策僅是禁止虛擬貨幣作為貨幣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關業務活動,禁止銀行提供交易相關服務,獲取、持有虛擬貨幣并未被禁止。在相關的司法實踐中,對虛擬貨幣的保護仍是持肯定態度的,
典型案例——虛擬貨幣被盜,可尋求法律救濟
(2018)浙01刑終333號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曉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幣(網路虛擬貨幣)賬戶密鑰,在互聯網上通過該密鑰登陸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幣賬戶,盜走該賬戶內669136個瑞波幣,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將竊得的瑞波幣,通過聚幣網、RippleChina網關、RippleFox網關等中間交易平臺銷贓變現,得贓款人民幣99萬余元,其中95234元贓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現至其支付寶賬戶,剩余贓款因被害人投訴而被中間交易平臺機構凍結,被告人丁某用于轉移、銷贓瑞波幣的兩個賬戶中剩余64.825個瑞波幣。案發后,公安機關從中間交易平臺追回并扣押贓款人民幣894366.73元。
法院認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公告,禁止中間交易平臺從事瑞波幣等“虛擬貨幣”的平臺兌換、買賣業務,但本案案發時瑞波幣仍可交易、兌換,具有經濟價值,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最終認定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5刑終10號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傭在某游戲充值工作室內任職,負責處理以比特幣為交易工具向外國網站購買Apple充值卡再返售大陸客戶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賭博而經濟拮據,故萌生盜取被害人周某網站賬戶內比特幣的念頭,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間,被告人李某多次將被害人周某的網站賬戶內的比特幣共計1.91308個轉移至其網站賬戶內,后轉售給他人變現獲利人民幣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將該款用于賭博。
法院認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比特幣作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是有其現金價值的,屬于他人的合法財產,故李某所實施的盜竊他人比特幣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滬0106刑初551號
被告人羅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間利用計算機網路漏洞,非法獲取他人的管理權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務器,分多次竊取保管在該服務器中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內的泰達幣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羅某將上述泰達幣兌換成虛擬貨幣以太坊及比特幣,并將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計獲利約90萬元,
法院認為,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了“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虛擬貨幣雖然并無實體,但其具有與股份、股票、債券相同的財產屬性,可以認定為刑法所保護的財物。羅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及盜竊罪,應則一重罪盜竊罪予以懲處。
除以上盜竊情形,我們發現全球范圍內大部分虛擬貨幣被盜案件均源于交易平臺被攻擊,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術漏洞盜竊大量用戶的虛擬貨幣,一旦發生此種盜竊,往往因技術、管轄等問題難以偵查,發生巨額損失難以追回,最后提醒:虛擬貨幣投資,未知變量較大,風險較難控制,請謹慎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