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蘇州的楓華幼稚園內一名幼童被一名家長一巴掌打倒在地,據被打孩子家長稱起因是兩個孩子起沖突,對方家長就來學校將自家孩子打倒。
結合相關資訊,我來談談我對此事件的幾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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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家長涉嫌故意傷害。
根據大陸《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解釋: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事件中,涉事家長巴掌一揮正中幼童頭部,直接將其打到在地,并且頭部著地。即使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他的行為本身也已經足夠惡劣了,我認為他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被打的孩子受到了傷害,那么這名男子則需要被處以一段時間的有期徒刑。
家長不應該過多干涉孩子之間的矛盾。
發生我認為孩子之間的矛盾家長們并不應該過多進行干涉。一旦家長過度介入,很可能造成雙方力量的不平衡,從而對孩子造成傷害。而如果雙方家長都介入了孩子的矛盾,那么很可能引發更嚴重的矛盾,甚至可能發生刑事案件。
被打孩子家長處事冷靜值得贊賞。
這一事件中被打孩子家長的態度和風格值得肯定。如果他們和打人家長一樣情緒上頭,做出不冷靜的事情,很可能導致雙方發生更大的爭吵,導致更嚴重的后果。不僅雙方的孩子和大人可能受到傷害,還可能對幼稚園的其他孩子造成不良影響。
很多時候并不是自己拳頭夠硬就能夠獲得優勢,比如這一事件中的打人孩子家長,最后很可能需要面臨法律的制裁,完全是得不償失。
大人動手就是違法行為[贊][贊][贊]
不管原因怎么樣?但下手實在是太重了,同學之間的矛盾,幼稚園里大概也就是一些小事,孩子之間吵吵鬧鬧,大人之間還拳打腳踢嗎?
這么小的孩子,打完五分鐘就和好了。家長這一鬧,成事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