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發“1314”紅包,分手后要還嗎?相信有不少人都很關心這個問題,
2021年8月6日,牛年七夕前一個周,一對青年男女氣沖沖地走進了山東威海榮成法院訴調對接中心,
王某(女):你欠我那兩萬五啥時候還,這都分手多久了你準備拖到啥時候!
姜某(男):那錢不是你送我用的嘛,再說了,談戀愛這兩年,大小節日我沒給你發紅包么,你跟我要錢,我還想跟你要呢!
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姜某(男)原為情侶關系,2021年4月29日,姜某以經營二手車資金周轉緊張為由向其女友王某借款3萬元,口頭約定2021年5月上旬向王某償還本息,不久后,雙方因故分手,眼看約定還款期限已過,在王某的幾番催促下,姜某于6月12日償還5000元,后雙方矛盾激化,姜某將王某微信好友刪除,王某無奈于近期向榮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姜某支付其2.5萬元借款及利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明知自己沒有贈與義務的情況下主動支付,并且沒有附加任何條件,應當屬于無償贈與行為。
通過認真細致地勸導以及結合案例的釋法,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姜某當場轉賬2萬元予王某,最終這場因愛而生的經濟糾紛畫上了和平的句點。
解除戀愛關系后,能否要求對方返還錢款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涉及民間借貸問題,如果能夠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比如在轉賬留言或者紅包中描述為借款或者在款項支付的前后哈拉中表明是借款,可認定存在借貸合意及借貸關系,解除戀愛關系后可要求對方予以歸還。
二、涉及贈與問題。在日常交往過程中,戀愛中的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相互贈送小禮物,在共同用餐或者游玩等活動中的開銷,為了表達愛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數字給付金錢,比如“520、999、1314”等,一般被認為是聯絡感情或者表達情誼的無償贈與。一旦贈與物交付,贈與人在非法定情況下,不得要求返還。即這類小額贈送,即使雙方結束戀愛關系,贈與物也應屬于受贈人個人所有,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在雙方解除戀愛關系后,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三、涉及不當得利問題,因雙方解除戀愛關系無法實現共同生活或者無法達成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屬于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可認定為接收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