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公眾號上發布文章稱,一男子在家改裝電表偷電2.6萬元挖礦,構成盜竊罪。
法院稱,近年來,華某通過“礦機”挖虛擬幣牟利,2018年1月,為降低挖礦的耗電成本,華某私自改裝電表,以多用少計數的方式竊取電力,因害怕竊電行為敗露,2018年9月華某聯系他人拆除了改裝零件,此后電表因計數失準而出現反向電流。
2018年12月,因檢測到電表數值出現問題,供電公司派工作人員到華某家中檢查,在明確電表已壞、需要立刻更換的情況下,華某對供電公司上門更換電表的要求多次予以推脫,并將插有15個隨身碟、6個固態硬碟的電腦始終保持開機運行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電力用戶用電資訊采集數據、電網銷售電價表等證據,進一步認定華某竊取電力價值總額在26050.46元以上。
考慮到具有悔罪表現、補繳欠費及違約使用電費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竊電者不僅需要承擔補繳電費、違約使用電費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