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公眾號上發布文章稱,虛擬幣“礦工”華某私自改裝電表,以“多用少計數”的方式竊取電力,竊取電力價值總額在26050.46元以上,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具有悔罪表現、補繳欠費及違約使用電費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院稱,近年來,華某通過“礦機”挖虛擬幣牟利,2018年1月,為降低挖礦的耗電成本,華某私自改裝電表竊取電力。因害怕竊電行為敗露,2018年9月華某聯系他人拆除了改裝零件,此后電表因計數失準而出現反向電流。
2018年12月,因檢測到電表數值出現問題,供電公司派工作人員到華某家中檢查,在明確電表已壞、需要立刻更換的情況下,華某對供電公司上門更換電表的要求多次予以推脫,并將插有15個隨身碟、6個固態硬碟的電腦始終保持開機運行狀態。
近年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火熱行情吸引了各路“掘金”者,虛擬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而是依據特定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這個過程被稱之為“挖礦”。然而“挖礦”成本高昂,“開采”每個比特幣單電力就要消耗3.88萬度,偷電“挖礦”的案件屢有發生,
2019年7月份,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批捕了13名涉嫌特大竊電案的犯罪嫌疑人。經查明,該犯罪團伙兩年多時間通過幾千臺礦機挖取比特幣牟利,但卻造成國家電力損失共計 2000 余萬元,同時,給企業也帶來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及生產安全等諸多不穩定因素。
2018年10月,還有一名男子因竊取火車電力“挖礦”而被判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萬元。該男子從電線桿上偷接電力,用來支持其50臺比特幣“挖礦機”和三臺電風扇24小時運行,至案發,該男子挖到比特幣3.2個,盈利120000元,盜竊電力電費共計104060.32元。
今年以來,大陸對比特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逐漸趨嚴,多地全面清理關停以各種名義建設的比特幣“挖礦”項目,比特幣“挖礦”的熱情有所下降,
法院表示,利益面前,一些人不惜鋌而走險,為降低“挖礦”成本而竊取國家電力資源。根據《供電營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竊電者不僅需要承擔補繳電費、違約使用電費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