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花錢買的電子書,和別人分享算侵權嗎?近日,福建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典型案例,
據媒體報道,廈門一網友將9.99元購買的電子書上傳到所謂的“網路圖書館”,供他人在線閱讀和下載。而此舉讓使其成了被告,被索賠20多萬元。
2014年,北京某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取得某網路小說的作者授權,獨家享有這本網路小說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看到廈門網友小林未經授權,擅自將小說發布到某網路圖書館,供他人在線閱讀和下載后,該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權,刪除上傳的作品,另外賠償經濟損失20多萬元。
面對起訴,網友小林堅持認為,這是他花錢購買的電子書,來源合法,屬于他的虛擬財產,他有權決定這本書怎么使用,自己沒有侵權。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小林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說傳到互聯網平臺,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資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侵犯了北京某資訊科技公司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資訊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小林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等因素,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林向資訊公司賠償1萬元,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電子書作為一種新形式作品,它的傳播和復制都更加便捷,與傳統印刷條件下截然不同。本案中,所謂的“網路圖書館”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作品的內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數字作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