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間,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通報稱,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稍早時候,據央視新聞報道,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9月7日,阿里巴巴發文稱,關注到司法機關對王某文相關案件的情況通報,
阿里巴巴表示,事實已經澄清,司法已有定論。整個事件的過程對阿里巴巴、對每位阿里人都已經產生了深刻觸動。公司會以此為鑒,不斷提升和完善自己。
新京報也是對這件事進行了復盤,當然最關心的問題是,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為什么不構成犯罪?周某是否構成誣告陷害?
公開報道顯示,7月28日,阿里巴巴女員工周某報警稱有男同事進入自己房間,可能發生一些事情,希望警方協助查看監控,8月4日,周某再次報警稱,7月27日在聚餐時遭客戶張某猥褻。8月7日,周某在網上自述被領導王某文及客戶張某猥褻,8月14日,山東警方通報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發生,
“誣告陷害的一個關鍵點是捏造事實,編造謊言,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公開資料顯示,周某在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陳述的過程中,并沒有捏造事實,起碼有一個事實是存在的,即她和王某文確實有過身體上的接觸,而且公安機關也認為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猥褻行為。”龐九林說,至于這種猥褻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由司法機關認定的。當事人認定的行為性質和司法機關認定的行為性質不一致,并不會構成誣告陷害。
龐九林指出,如果王某文對警方的認定結論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并且可以在行政復議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對他的處罰,如果對王某文的行政處罰撤銷了,說明他沒有猥褻周某,可能下一步才能夠追究周某是否涉嫌誣告陷害的事。
為何王某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準逮捕?龐九林認為,兩者之間存在一定區別,《刑法》中的強制猥褻罪性質更嚴重,更惡劣,相對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猥褻行為情節沒有那么嚴重。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在捷運上有人摸了一下女生的臀部,這確實屬于猥褻行為,但和強制猥褻還是有一定區別,這不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