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指出,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此外,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兩類人員,即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