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臨國慶假期,但是不少企業單位需要加班,但是你們都有三倍工資嗎?
據報道,近日南昌有一位酒店“打工人”高某,在國慶節期間拒絕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無故曠工”三天為由開除。
隨后,高某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認定公司開除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法》,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雙方在此次勞動糾紛中均有過錯。
通報顯示,一審法院查明,高某自2006年11月15日開始,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在酒店擔任廚師,2015年10月1日至3日,也即國慶節期間,酒店要求高某上班,高某拒絕,實際也并未到崗。國慶后,酒店以此為由開除高某。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酒店解聘高某的行為違反《勞動法》,應當向高某支付賠償金,按照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
經證據查明,高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每月2444.17元,高某在酒店處工作9年,則其賠償金為:2444.17元/月×9年×2倍=43995.06元。
酒店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均有過錯,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在二審期間,酒店仍表示,希望高某返崗上班,高某仍然拒絕。鑒于上述情況,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勞動關系的終止宜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經濟補償勞動者,按照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故酒店應向高勇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1997.53元(2444.17元/月×9年)。
法院最終判決酒店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高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199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