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退訂短信收費案進行了判決,法院認定,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退訂短信費用應當由平臺方負擔。
據杭州互聯網法院消息,近日,劉某在A公司平臺注冊用戶,并在上述平臺進行購物。隨后,其收到一條A公司平臺發送的商業推廣短信,劉某按短信指引回復退訂后,產生了0.1元短信資費。
劉某認為,A公司平臺有義務為用戶提供自主選擇是否接受的條件,并承擔相應退訂費用,故將A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0.1元短信資費。
被告辯稱,原告未有直接證據證明0.1元費用系因退訂短信產生,被告不應承擔相關費用。訴訟過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0.1元短信資費,稱系涉案短信退訂費用的補償,但其堅持辯稱被告方依法不應承擔該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自愿成為被告平臺會員,雙方已就相關服務協議、隱私政策等規則達成合意,根據相關服務協議約定,被告有權使用原告個人資訊,根據其個性化需求,以短信方式發送商業廣告,原告有權在收到商業廣告后通過短信等方式行使退訂權利,符合互聯網平臺商業運作模式的資訊推送特征。
但雙方未就用戶行使退訂權利的費用承擔作出約定,在該情況下,從保護弱勢方權益的角度出發,用戶退訂短信費用應當由提供訂閱和退訂服務的平臺方負擔。
鑒于被告已實際支付0.1元費用,原告訴訟請求已得到滿足,但被告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個人資訊保護法》即將于1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資訊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