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群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
根據案情介紹顯示,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維碼,加入該群,李某在明知該群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并用于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
群成員發現后,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后退出該群,隨后,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群,并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
據介紹,一般在微信群眾發放的拼手氣紅包,發紅包者自愿在群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與關系,與違法犯罪沒有關系,
但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并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
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于發紅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為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
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群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
你曾經在微信群誤搶別人的紅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