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4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中山萬漢制藥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生產的奧利司他膠囊等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中山萬漢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奧利司他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鑒別和溶出度;標示為湖南迪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奧利司他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鑒別,
經大連市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標示為三才石岐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磷酸氯喹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檢驗,標示為青海寶鑒堂國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復方甘草口服溶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蕪湖張恒春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小兒止咳糖漿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同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涉嫌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
那么,此次通告中所指的鑒別、溶出度、含量測定……到底是什么意思?
1、鑒別:主要用于區分藥品特性,其手段包括顯微鑒別、光譜鑒別等,薄層色譜法是常用的鑒別方法。
2、溶出度:指活性藥物從制劑中溶出的速度和程度,不符合規定會影響藥物的吸收,降低生物利用度,
3、含量測定:指用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原料及制劑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學、儀器或生物測定方法,
附:7批次不符合規定藥品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