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據央視新聞消息,近日,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大陸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大陸銀保監會印發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
通知指出,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大陸小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
面向大陸小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應如實開具發票,
通知強調,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
實行預收費銀行托管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并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
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并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規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
通知要求,各地要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范圍。盡快組織并完成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集中排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