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一批新法新規將陸續施行,其中最引人的關注的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將正式施行。該法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大數據殺熟”,對人臉資訊等敏感個人資訊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
具體來看,針對“大數據殺熟”,該法明確,個人資訊處理者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實施還能夠對數據使用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從靜態來說,《個人資訊保護法》是在保護個人資訊,但是從動態和實際看,它已經不再是單單的一個保護性法律,而將演變成平臺監管的一個工具,實際上將促使平臺更加合規,對平臺的無序發展進行規制,從而保護數字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合理利用和發掘數據的價值,是進一步發揮數字經濟優勢的關鍵,數字經濟的優勢在于從大數據中挖掘市場需求,從而引導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規劃,促進市場上供需平衡的形成,滿足差異化的需求,動態解決供需失衡的時滯問題,顯著提升市場效率,而這些目標實現的一個前提就是數據價值的發現。可以說,數據才是數字經濟上層建筑的地基,數據挖掘和利用的深度以及與其他產業的關聯程度,決定了數字經濟優勢發揮的程度。
資訊保護與合理利用并不沖突,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相促進的關系,資訊保護是合理利用的前提條件,合理利用是資訊保護的最終目的。只有做好資訊保護,才能讓數據所有者愿意授予其他主體對數據的使用權利,從而實現數據的合理利用,進一步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