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影星傾情推薦”、“某某明星也在用的投資理財平臺”……一段時間以來,多起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引發關注,涉及消費、投資等諸多領域,
面對消費者維權和社會質疑,收取代言費動輒數十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明星多回應:萬分抱歉、已經解約、敦促解決、下不為例……
代言明星盡管在當時陷入巨大輿論風波,最終往往不了了之,有的明星以“體驗官”等頭銜規避代言風險,方便關鍵時刻“甩鍋”。
為了規范明星代言,據媒體報道,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明確了明星代言商業廣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據悉,《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明確指出,明星代言商業廣告應秉承先體驗、深了解、后代言原則,
了解擬代言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親自體驗使用所代言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確保宣稱的功效等內容與實際體驗相一致,并保存體驗過程相關證據,
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違背實際體驗感受或者違背公眾基本常識作推薦、證明。
明星對擬代言商品或者服務,應避免象征性使用或者以親友等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明星本人實際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