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轉走1200萬存款 儲戶擔責八成:當事人回應

近日,“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事件引發網友關注。

今天下午,當事人“正義遲早會來92”在社交平臺發文,稱相信銀行,才把錢存進去,這難道不是銀行的責任么?

同時表示,對于法院的這個判決,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據此前報道,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山西清徐農商行被指未盡相應責任義務遭起訴一案,歷時17個月,近日由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儲戶丁阿姨先期起訴其中500萬元,清徐縣法院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僅承擔二成責任,

以下為全文內容:

網友大家好,我是媒體報道【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中的儲戶,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縣法院對先期起訴的500萬一審判決認定,我們一方承擔80%的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對于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我父母辛苦一輩子將攢下來的1200萬元分4筆業務存入我們這里比較大的銀行——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是相信銀行,才把錢存進去。

在存入500萬一年定期存款后,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我母親的定期存單和身份證,然而錢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轉到他父親的賬戶了。

王某取款的時候,個人業務憑證上填寫的客戶資訊是錯的,匯款人填他父親,受理單上的電話和我們預留也不一致,賬戶不填,這樣漏洞百出的業務就因為本行員工辦理被受理,把錢轉走了。然而清徐法院卻認為是“誤填”,銀行基本沒什么過錯。

這難道不是銀行的責任么?

我們認為,是銀行沒有守住底線防線,未盡到審核核實的責任義務,是存款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們和銀行的存儲合同關系已經生效,銀行職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違規操作私自把錢取走,損失應當由銀行全部承擔,

這500萬的判決,讓我們體會不到法律的基本公平正義,顛覆了對公序良俗的認知,八二的責任劃分依據是什么?感覺判決就是處處為農商行開脫,加重我們這樣弱勢群體的義務,給我和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

當初先起訴500萬就是因為清徐農商行在當地頗有影響力,盤根錯節,怕得不到公平公證的判決。從目前情況看,剩余的700萬我們普通老百姓還敢起訴嗎?結果可想而知。也希望有關部門關注,同時希望二審法院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真正讓老百姓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體會到公平正義,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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