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很多人都會選擇年后離職,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希望拿到年終裝再走,如果是年終前兩三個月離職或者被辭,損失的年終獎也很可惜,那么員工提前離職,并索要部分年終獎,到底給還是不給?深圳法院日前判決了一個案子,當事人成功拿到高額年終獎。
據大陸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鄧某某系XX銀行深圳分行員工,2017年9月25日離職。離職后,鄧某某與深圳分行因是否支付當年度年終獎而發生糾紛。
深圳分行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無需向鄧某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間年終獎687433.87元。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依照規定,判決深圳分行支付鄧某某2017年1月1號至2017年9月25日期間年終獎687433.87元。
對此,深圳分行不服,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判決無需向鄧某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間年終獎687433.87元。
在庭審中,鄧某某還表示,深圳分行根據《XX銀行深圳分行員工薪酬制度實施細則(2.0版,2017年)》,在鄧某某離職后,單方剝奪鄧某某獲得2017年終獎的權利,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細則對鄧某某無約束力,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本案中,雙方于2017年9月25日解除勞動關系時,鄧某某2017年度年終支付周期未滿,按照上述規定,深圳分行應當按照鄧某某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2017年度的年終獎,
XX銀行深圳分行總行內部規定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規。
一審判決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判令支付2017年度的年終獎,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深圳分行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妥,依法予以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