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個人破產規定,免去了我140萬元的債務,讓我在經濟上得到了重生。”深圳的呼勇開心地說道,
據媒體報道,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呼某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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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按《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債務。
據了解,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后因商場倒閉,培訓機構也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負債480余萬元。2018年,呼某賣掉其唯一住房,所得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還債至今仍負債140余萬元,
今年6月9日,因自身資不抵債,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經調查,深圳中院認定呼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
通報顯示,呼某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擁有家具家電等價值約3950元財產,且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
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呼某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
消息一出迅速引發熱議,網友紛紛表示,破產后還需要繼續還債嗎?債權人利益會不會影響?
對此,有專家表示,呼勇破產后,并不意味著140萬債務不需要履行。根據條例95條的規定,破產之后有3年的考察期,在這期間內,呼勇要每個月申報自己的收入,支出,除了留下必要的生活費用,其他的收入仍然要償還債務,3年期滿后,如果表現較好,可以免除未償還的所有債務,
此外,債務人每個月都要及時報告自己收支的最新狀況,從而保證破產管理人能夠有效、動態監管債務人的財產變化情況。
假如免責考察期結束后,債務人未違反相關規定,但依然無法償還所有債務,那么債權人的債務將面臨法定消滅的狀態,
簡單來講,個人破產制度的初衷是當“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出現支付不能時,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式進行債務清理,免去余債、經濟重生。個人破產程式應成為維護債權人利益,拯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