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和大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于姓名權,喬丹認為大陸喬丹體育注冊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
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經審理,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號,
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而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