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必勝客”又贏了:微信好友關系 不是個人隱私!

大家應該知道,微信號、QQ號這些資源其實并不是個人財產,而是屬于注冊平臺,但是,用戶的微信、QQ好友關系,屬于個人隱私嗎?

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用戶起訴騰訊侵權責任糾紛案做出判決,明確微信好友關系不屬于個人隱私。

據悉,2019年初,哈爾濱的王先生發現,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入騰訊微視APP后,后者會獲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資訊,

王先生認為,騰訊未經授權,將其微信、QQ好友關系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于是在2019年4月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訊刪除其個人資訊、賠禮道歉,并賠償維權合理支出。

哈爾濱香坊法院裁定騰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隱私權的行為,騰訊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審理,被駁回后又提起上訴,

2019年8月,哈爾濱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案件在南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所主張的性別、地區、微信好友關系三類資訊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軟體的過程中,在一定范圍內已公開,已被包含軟體運營商在內的相關主體所知悉,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判定,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既未包含其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系,他人也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系,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故本院認定原告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也不屬于原告的隱私……被告在微視App中的相關收集、使用行為不違反個人資訊收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原則”。

1月22日,南山法院作出(2020)粵0305民初825號判決,駁回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先生表示,將提起上訴。

經查詢,這已經不是騰訊第一次因為微信好友關系是否屬于隱私而被告,但是上一次,在北京,騰訊敗訴,

2020年7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對“黃女士與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微信讀書在未經用戶有效同意的情況下獲取微信好友關系,并自動關注微信好友,還向共同使用微信讀書的微信好友默認開放其讀書資訊構成對個人資訊權益的侵權。

法院判決騰訊應停止微信讀書收集、使用原告微信好友列表的行為,并刪除這些列表資訊,解除原告與微信好友的互相關注,停止向微信好友展示原告讀書資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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