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拒絕春節帶電腦回家工作被開除的消息,成為了不少網友關注的焦點,雖然事情發生在2019年,但是依然引起了大家的共鳴,
在上海某咨詢公司工作的小張因拒絕公司提出的春節假期攜帶電腦回家工作的要求而被開除,小張作為軟體工程師,小張負責維護的客戶可能需要應急服務,公司通知他攜帶電腦回家過年遭到拒絕,
最終,小張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9.4萬元以及加班工資等費用,獲得支持,但是對于這樣的結果公司卻不認可,因此將小張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該賠償金。
現在上海浦東法院給出了最新的結果,上述用人單位違法,賠償正常執行。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項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原告該要求并無不妥,但被告處于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于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何況,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當手續與流程,并非原告主張的“失聯”狀態,
由此,上海浦東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三項違紀事實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主審法官認為,無論是一個小團隊,還是一家大公司,和諧的勞動關系、團隊氛圍都是良好發展的基礎。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理應對勞動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寬容和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