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直播打賞問題進行回應,隨后#最高法明確未成年直播打賞可退還#登上熱搜。
最高人民法院回應未成年直播打賞問題稱,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中還顯示,隨著智能行動電話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案例。
司法實踐中涉及的網路打賞、網路游戲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進行網路游戲或者打賞時,有的金額達幾千元、幾萬元,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依法應當是無效的。
對此,有網友從未成年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持贊成觀點,表示未成年人網路打賞,行為應當無效,支持退還,
當然了也有不少網友持有懷疑的態度,認為無法準確界定是否真實為未成年人進行直播打賞,表示感覺這個不太好界定是不是孩子打賞還是成人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