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白干!程式員賠償騰訊97.6萬 還要返還15.8萬補償金

3月1日,大陸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公告——孫某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這則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孫某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5.8萬元,同時還將支付高達97.6萬元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公開資料顯示,孫某出生于1991年7月,于2015年7月15日入職騰訊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孫某從事北極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約定孫某在創新產品中心工作。

2019年3月14日,孫某提出辭職,工作至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孫某簽收騰訊公司向其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書》,載明孫某的競業限制期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并重申了勞動合同中孫某應遵守的競業限制約定、違約責任、違約金標準等,孫某在通知書上簽字,

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孫某固定工資20,050元。2018年4月至9月,每月固定工資為21,85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固定工資為25,150元。

2018年3月至6月,騰訊公司每月發放孫某租房補貼1,250元,2018年7月租房補貼為568.18元,2018年5月至7月,騰訊公司每月分別支付孫某其他獎金21,306.67元、21306.67元、21306.66元。

騰訊公司另于2018年11月以“稅前發放”名義支付孫某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孫某其他獎金113.08元,騰訊公司另發放孫某2018年年終獎169,650元。

騰訊公司自2019年4月起按照每月22,569.36元的標準向孫某發放了共計9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合計為203,124.24元。

2019年4月起,孫某每月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騰訊公司提供《競業限制人員個人資訊告知單》,載明其離開騰訊公司后的任職情況,其中前兩個月為待業,2019年6月起工作單位為科之銳公司,工作內容及崗位為資訊系統工程師,負責公司管理平臺的研發,每月與科之銳公司簽有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的勞動合同。

2020年1月21日,騰訊公司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孫某:1.返還2019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競業限制補償金203,124.24元;2.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083,329.28元。

2019年5月7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孫某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03,124.24元;2.孫某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騰訊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82,329.28元,孫某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同時結合孫某的工作情況,確認孫某離職后至與騰訊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根據約定退還違約期間騰訊公司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5.8萬元,并支付高達97.6萬元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1、孫某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2、如孫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3、如孫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返還多少競業限制補償金。

據一審查明,騰訊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經營范圍為開發、設計、制作計算機軟體,銷售自產的產品,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騰訊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為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節跳動(今日頭條)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

此前,騰訊前員工徐某華、錢某樺也曾因違反競業協議,被騰訊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其中,徐某華被判賠違約金1940萬元,成為大陸競業限制案件中判罰金額最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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