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電子眼的行為,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建議,建議應當清理。
韓德云表示,統一規范各地設置使用“電子警察”的標準,嚴格規范通過“電子警察”查處違章違法行為的程式。
2020年全國交通違章統計結果顯示,在全國交通違法行為處罰中,不按規定車道行駛和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分別排在第三和第四位,韓德云介紹,2020年全國各地新增大量“電子警察”(即自動電子抓拍裝置),既高效快速懲處交通違章違規行為,也產生巨大罰款數額,據統計,2020年全國交通罰款總額3000億元左右,平均每車罰款逾千元,
“在全國各地,部分地區在有關道路交通狀況本身不夠合理的情況下,通過濫用‘電子警察’產生天量罰款收入。”韓德云介紹,有些省市故意在部分平整、空曠道路規定較低最高時速、在同一道路上設置多個限速規定且之間無緩沖地帶轉換、在道路暢通時改變車輛行車道設置導致壓線、在路邊區域一律給予停車違章處罰等,
韓德云認為,使用“電子警察”既可以帶來交通違章查處數量大幅增多,又基于缺乏正常的違章罰款監督使用程式,更使得各地交管部門愈發熱衷以不同方式,在不同路段大量裝置“電子警察”,進一步加劇了濫設濫用“電子警察”帶來的交通管理亂象,埋下了交通執法管理腐敗的禍根。
“‘電子警察’在很多路段的設置和使用,不僅未能有效保障行路安全,反而給正常交通秩序帶來安全隱患(比如使用超強閃光裝置等),更成為交管部門基于私利擴張的‘罰款陷阱’。”韓德云認為,國家應該統一規范“電子警察”的設置使用標準,限制地方交管部門利用“電子警察”獲得罰款收入的行政執法權空間。
同時,韓德云建議加強對“電子警察”設立后使用規范的制定,對闖紅燈、區間測速、違停等攝像頭的設置地點應當合理并向社會公開,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標志明顯。
此外,在使用“電子警察”獲得的證據進行交通違法違章處罰時,應以結果為導向判定違法行為并適用處罰,提高接受投訴糾正不當判罰的比例,方便人民群眾參與維護和改進交通秩序,減少以追求罰款為主的執法導向和處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