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李女士碰上了糟心事兒:自己生下第三個孩子之后四個月,還在哺乳期,就被工作單位直接開除了……
根據報道,李女士在杭州市蕭山區河莊街道辦事處工作,2019年底懷上第三胎,決定生下來,2020年8月3日向單位申請產假,但被告知“計劃外生育不存在請假一說”,
雖然請假未果,李女士仍然回家待產,2020年8月6日孩子出生,三個月后回單位上班,卻被告知“不用來了,過段時間直接辦手續”,
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其中稱因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4條規定和《杭州市專職社區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第25條第6項有關規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工資發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積金交到2020年12月,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提出,其中所謂的“雙方協商一致”不符合事實,而且2016年1月14日修改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沒有“超生”規定必須開除,而是規定“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此外,孩子尚在哺乳期就解除勞動合同,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2021年1月13日,李女士向杭州錢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定原單位支付其賠償金7萬元,補發此前的工資將近7.4萬元,合計14.7萬元。
3月9日,仲裁結果公布,李女士確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定的行為,可不予給予相關產假待遇,也不認可其索賠請求。
不過根據勞動法,違反計劃生育并不屬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而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受勞動法保護,不得開除,
同時,二孩政策是否存在歷史局限性,也引發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