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第一波預售結束,在接到快遞的那一刻,內心的激動之情是否讓你忽略了可能已被電商殺熟的“暗箭”呢?
前段時間,北京的韓女士就遭遇了大資料殺熟。10月16日,她在使用行動電話在某電商平臺購物時,中途錯用了另一部行動電話結賬,沒想到,有了意外發現,
明明是同一商家的同一件商品,韓女士用經常使用且已有12年“高齡”的高級會員賬號購買,居然要比自己另外一個只有5年多的普通賬號貴了25塊錢,據韓女士介紹,她的高級會員賬號已經消費了近26萬元,而普通賬號僅2400多元。
感覺被騙的韓女士通過央視網曝光了自己的遭遇,然而她的經歷究竟屬于電商殺熟還是正常營銷,網友們的看法出現分歧,
是否“被殺熟”網友存在爭議
律師:看商家玩陰的還是來明的
“五年消費兩千多,屬于不活躍用戶,平臺為了留住不活躍用戶,也會發券的,基本操作,因為默認你老用戶會經常購買,哪怕給券少”,在網友@我可能是女王 看來,韓女士的經歷并不屬于被殺熟,而只是電商平臺為促活采取的營銷手段。
正如該電商平臺在回應韓女士的疑問時所說的那樣:“系統會根據賬號資訊發送優惠券,不是每一個賬號都有,”
也有不少網友持相左的意見,他們認為這種現象就是利用消費者的無知來“薅羊毛”。網友@狂歡菌 可以理解商家為了搶用戶而采取一定的營銷手段,但前提是需要標注清楚規則,“標注新人用券還差不多,各大平臺都在搶用戶不用點營銷是不可能的,如果VIP比普通或新用戶還高那就說不過去了!”
該電商的做法的確不算個案,電商平臺為了吸引非活躍用戶,會通過大額優惠券的方式給予其更多的優惠活動,從而提升消費者對平臺的依附力。
高先生經常使用某款旅游App訂酒店,有一天他突然發現用老婆的行動電話搜到的同家酒店價格卻是不相同的, “我老婆不常使用這款App,她搜索到的價格要比我搜索到的低很多,”在他看來,這是平臺根據他的使用習慣,故意利用大資料殺熟,
電商平臺的這種做法究竟是不是合理的?是否屬于被韓女士和高先生所質疑的“殺熟”行為呢?
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大資料“殺熟”一般是通過技術手段,對消費者區別對待,主要是對老顧客設定更高價格,對新顧客設定低價格,這種操作通常是隱蔽的,消費者本人不知情;而正常拉新營銷是公開活動規則,什么條件可以享受什么價格,所有消費者事先都知曉。
可見,消費者是否知情成為鑒別大資料殺熟的關鍵。
韓女士事先并不知道普通賬號可以領一張 “滿69減25”的優惠券,“沒有對比的話,咱們就不知道我被‘殺熟’了,或者說根本不知道我還有更優惠的一個選擇”,韓女士遭遇的這種“區別對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接受的,是大資料殺熟的表現形式之一。
關于如何鑒別的問題,廣西廣正大律師事務所雷家茂律師指出,要看其宣傳、展示頁面是否作出特別說明,如明確標注有新客、新號、首次消費可以領取優惠券、滿減等資訊,規則是明確的,且無論用新號還是老號登陸頁面展示的資訊均是同一的,則為正常拉新的營銷手段,反之則不是,通俗來講就是商家玩陰的,還是來明的。
大資料殺熟存在隱蔽性
維權支招:消費者留存證據是重要一步
正如韓女士和高先生所說的那樣,如果不是無意之間的對比,他們根本不會知道自己被電商“忽悠”了一把,隱蔽性成為大資料殺熟的重要特點之一,
在網友@moliyanyan 看來,大資料對顧客棄熟愛生,優惠已經變成了動心眼兒的游戲,“這不是鼓勵大眾不要只追隨某一家電商平臺和賣家,要花心注冊多個購物網站(淘寶,京東,蘇寧,拼多多)飄忽購買,多多比價才能得到真的實惠,”
所謂“貨比三家”正是這個道理,不同的電商平臺,不同的行動電話賬號在購買同一件商品時都是存在差異的,雖然大資料殺熟存在隱蔽性,但要鑒別也并不是很難,這就要看消費者的細心程度和維權意識了,
廣西廣正大律師事務所雷家茂律師建議,消費者可以注冊一個新號,然后分別用新老號登陸瀏覽同一商品,看商品價格有無變化、有無顯示優惠券,甚至是提交付款時價格是否同一,若價格方面存在差異,或贈品方面存在差異,如新號贈送優惠券而老號則無,則證明存在大資料殺熟行為,
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遭遇破壞,留存證據是維權的重要一步。
羅一是某款購物App的老用戶,他本打算購買一款原價為88.9元的定制版“蒙牛脫脂牛奶”,通過會員享受9.5折優惠后,可以用84.45元的價格購入,然而,在下單時,他卻發現自己的非會員好友得到了一張“滿88元減15元”的優惠券,外加一個價值4元的“實物專享紅包”,這樣只需要69.9元便可購得。
會員及非會員支付頁面價格對比
羅一通過截圖的方式留存證據,在與商家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利用媒體曝光了這一現象,讓大資料殺熟問題暴露在陽光下增添了助燃劑,
“在盡可能搜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與商家協商,或者請求第三方調解組織介入調解,或者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如果證據充分,是可以考慮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然而,針對目前的大資料殺熟現象是否存在適用的法律條款,是向法院起訴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律師:大資料“殺熟”涉嫌侵權,法律效力有限時可通過投訴平臺或媒體曝光
“大資料殺熟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隱私權,還有可能構成價格欺詐,從法律角度上,消費者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并要求工商部門進行處罰,”
盡管如此,在上海京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隋兵看來,實際的操作中,大資料殺熟取證困難,相關的資料都保存在經營者處,價格資訊又實時變化,在沒有專業人士指導的情況下,消費者很難取到受司法認可的證據,
對于大資料殺熟來說,目前民法總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只有原則性規定,很多情況下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也為維權增加了難度。
廣西廣正大律師事務所雷家茂律師指出,目前可以靠得上的法律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該兩條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公平、平等對待消費者,而不應當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差別化對待消費者,
在法律發揮效力有限的情況下,若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通過投訴平臺或者如同韓女士般進行媒體曝光,也能夠提升維權效果。
正如雷家茂律師提出的建議,“就目前而言,若發現大資料殺熟則可以向12315、新浪黑貓,或者平臺方進行投訴,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
以黑貓投訴平臺為例,通過搜索關鍵字“殺熟”,可以看到有關大資料殺熟的592條結果。其中,不少投訴案例均顯示“完成”狀態,消費者不同程度地達到自己的維權目的。
實際上,面臨越來越多的大資料殺熟行為,今年10月1日起,文化和旅游部印發的《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指出,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資料分析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定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
這為其他領域的法律完善提供了借鑒,上海京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隋兵便認為,行政機關主動監管和調查,通過出臺細化的規定來規范經營者的行為更為重要,《規定》對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期待其他領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跟進,同時在行政執法層面能開展更為完善的監管措施和監管行動。
雙十一第二波高潮即將到來,在狂歡的同時,消費者也要擦亮眼睛,搶貨之前多對比幾個賬號,以避免無意中被“殺熟”,才能買到真正屬于自己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