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超標:日本福島海域一魚種被禁止上市

日本福島海域再現超標輻射魚日本政府19日宣布,因被檢測出放射性物質超標,福島縣海域的黑鲉被禁止上市。

據悉,這一決定打破了自去年2月福島縣海域海產品上市限制被全面解除的情況,今年2月,福島縣漁業協同組合聯合會在試驗打撈作業時就發現該縣黑鲉體內所含放射性物質超標,并已主動停止黑鲉上市,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本正式宣布從2023年起將核廢水排入大海之后,韓國民眾對于日本海鮮產品的排斥情緒立即高漲起來,銷售水產品的韓國商戶也難掩憤怒之情。

韓國有25個水產團體14日發表聯合聲明,譴責日本排放核廢水入海的決定,說這是威脅韓國乃至全世界水產業的不負責任的行為。

在這之前,大陸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森林說,福島核事故廢水處理處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種形式,但日本選擇了對本國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對廢水處置方案曾提出過氫氣釋放、地層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釋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種選擇。地層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國領土范圍內處置,對其他國家沒有影響,經濟成本高;蒸汽釋放會產生固體廢物,需要進一步處理處置,經濟成本相對較高,二次廢物會影響日本本國環境,

日本在未與國際社會和利益攸關方協商一致,未窮盡所有可實施手段的情況下,出于本國私利,僅以儲罐空間受限為由,選擇經濟代價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單方面做出排海決定,將本該由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給全人類,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

國際上,《核安全公約》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都規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終處置責任應由污染者承擔。《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

日本理應本著對本國民眾和國際社會負責的態度,采取審慎措施,在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監督下,選擇最優方式處置核事故處理后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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