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教育懲戒引發的社會事件頻頻引起各界爭議。一方面,有的學生因為被過度懲戒而產生心理陰影;另一方面,也有老師由于懲戒學生,受到過度處分。
為此,教育部2021年3月1日起開始推行《大陸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致力于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其中第十二條表示,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體罰、辱罵、等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出現,而其中一則關于“刻意孤立”的禁止性行為造成了一些疑惑,
有網友在教育部官方網站詢問,對“刻意孤立”的內涵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著很大差別,應如何界定“刻意孤立”的內涵?
教育部對此的答復如下:大陸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
行為表現上,可以是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等。
后果上,則會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系,產生心理上的壓力。
教育部表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