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動物園被判刪除用戶面部資訊

據大陸媒體報道,2019年10月,浙江理工大學部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采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此案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11月20日下午,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征資訊;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游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并錄入指紋、拍照,

去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也就是說,野生動物園將年卡用戶的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再度升級為人臉識別。

大陸法律對于個人資訊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資訊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資訊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征得當事人同意;個人資訊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野生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

但是,野生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于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郭兵對此明確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關內容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同內容,對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采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野生動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資訊,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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