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一男子入職某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后,男子離職,公司卻將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工資,
據了解,2019年3月,陸某到一家公司面試,通過層層選拔,順利成為該公司創意中心的總經理。雙方針對薪資一事,達成協議,實習期工資為稅后72800元/月,轉正后的工資為稅后91000元/月,之后,陸某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公司未簽字蓋章,
陸某離職后,公司認為陸云生存在虛構的教育經歷以及工作經歷行為,不應該拿這么高的工資,因此主張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要求陸云生返還公司多付的工資款30萬元,案件歷經仲裁、訴訟,
對于外界質疑,陸某為自己辯解稱,盡管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事實,但他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勝任自身的職位,也得到了公司領導及同事的認可,公司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該合同尚未成立,故對于公司主張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因陸云生提供虛假學歷、虛構工作經歷,嚴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權,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與社會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因此,關于公司主張陸云生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的理由正當,且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上訴主張雖然其并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雙方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立。因陸云生提供虛假學歷,故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對此,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陸某訴主張其雖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領導認可,完全能夠勝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陸云生工資114193.5元,陸云生不應返還公司工資卡30萬元。對此,法院認為,陸云生明確認可其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亦與誠信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其應當返還相應的工資款。
關于工資款數額,陸某一審明確認可實際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審反言公司僅支付其工資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釋,故法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采納。鑒于陸云生事實上為公司提供了勞動,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陸云生返還公司工資款30萬元,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