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請半月病假去非洲被開除 索賠15萬:結局來了

員工請假半個月治病,卻被發現在非洲坦桑尼亞,隨后被公司開除,員工索賠15萬元,這種情況法院會支持誰?

據瀟湘晨報報道,女白領陶琳(化名)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表示需要休息兩星期。獲得病假批準之后,這個女員工卻被發現在坦桑尼亞,

公司質疑她病情的真實性,同時提醒她不得以病假名義旅游,發現她去非洲之后就解除了勞動關系,陶琳不服,要求公司賠償15萬元。

根據大陸裁判文書網的消息,庭審過程中,陶琳表示去坦桑尼亞,系因其丈夫在坦桑尼亞有認識的公益性質的醫療機構,陶琳過去看病,順便散心及休息,但陶琳未提交到坦桑尼亞醫療機構診治的證據;去香港的原因陶琳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陶琳所休假別為病假,用人單位雖然無權對勞動者的休假地點作出限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尋求更好的醫療機構治療,但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請假事由相符,本案陶琳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到坦桑尼亞是治療疾病,在無證據的情況下,陶琳的主張顯然超出了一般大眾的認知,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在一審做出不支持陶琳訴求之后,陶琳又申請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陶琳提供的兩張醫院休假證明記載,陶琳的病情均為“骶尾部挫傷、骶尾部疼痛”,醫囑建議均為“全休1個月,說明陶琳的傷情較為嚴重,但陶琳在病假休息期間去坦桑尼亞及香港的行為與其休假證明顯示的病情不符,且陶琳未提交其去坦桑尼亞是療傷的證據,陶琳在坦桑尼亞旅游期間有跳躍的動作,更與其傷情相悖。

按照一般生活常識判斷,公司有理由質疑陶琳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

因此,公司依據《員工手冊》以陶琳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合同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支持陶琳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0元的請求正確,

綜上所述,陶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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